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91年07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1〕高检法发第39号
施行日期1991年07月02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超链接:(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村民小组长和村委委员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的批复
(1991年7月2日公布 [1991]高检法发第39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你处闽检法字[1991]012号《关于村民小组长和村委委员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之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组成部分。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委员擅自组织电器安装作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按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