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91年04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发教字〔1991〕5号
施行日期1991年04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1991年4月13日 高检发教字<19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国家教委已经批准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现将国家教委教计<1991>36号文转发你们,请阅知。
附:关于同意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办字<1990>20号《关于请求先行办理同意中国检察官学院正式建校批准手续的报告》及高检院办公厅关于学校名称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为使检察官培训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尽快提高我国检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同意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属于成人高等学校,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 学院在校生规模为1000人。主要任务是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也可招收在职干部举办大学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专科专业的设置,由你院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望你院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抓紧落实学院扩建及补充师资等项事宜,加强各项工作的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为加强我国检察干部队伍的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