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90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发人字〔1990〕2号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做好首次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工作,考虑到检察机关的特殊历史和干部构成情况,对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在编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检察机关工作虽不满30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亦可获得荣誉证书和证章:
一、 从事政法工作满30年,其中在检察机关工作不少于10年的;
二、 从事党政军工作满35年,其中在检察机关工作不少于10年的。或虽不满10年,在恢复和重建检察机关中有重大贡献的。
此补充规定只有首次颁发时有效,以后颁发须严格按第二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