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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发往国外的公证文件的生效问题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64年09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4年09月0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粤法行字第111号请示和附件均收到。关于陈义女的公证文件发往新加坡不生效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文件,应当以中文本为正本,并用我国公证书格式。外文译本只作副本。陈义女将国外律师拟成的公证文书,申请给予公证,你们不予批准,这是正确的;如果在国外拟成的公证文书内容,不违反我国政策、法律,不损害我国主权,为了保护华侨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可以摘取其内容,用中文语法和我国格式作成公证文件为正本,附外文译本。

二、 陈义女申办的公证事件,台山县人民法院给她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各一份是合适的。但使用的格式是前司法部拟制的,这种格式在国外已不适用。应当使用新的格式(新格式现尚未印发,可参照外交部曾经认证过的新格式)。

三、 原委托书的受委托人“新加坡中国银行”,查卷是“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是否有误?须查实。如果委托新加坡中国银行为代理人不生效,可与你省人民银行恰商,另行委托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某一职员为代理人,较为妥当。一般不应直接委托新加坡的律师为代理人,以防某些律师借故刁难,从中勒索。

四、 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和律师,对我国公证文件横加挑剔,诸多刁难,对此无理行径,必须进行坚决地原则性的斗争,你们的态度是对的。同时应当讲究策略,讲求实效。在这方面我们掌握的材料不多,经验不足。最近鞍山市中级法院发往马来亚的委托书,转让书,是坚持使用我国公证文书格式,以中文本为正本,附英文译本,经过斗争,而为马来亚的法院所接受的。你们可能也有不少此种事例,应当进行研究,积累经验。

以上意见,供你们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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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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