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渔发〔2022〕11号
施行日期2022年04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强化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制定了《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可以进一步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2日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 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 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 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 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 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 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