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4年)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人民检察院劳改劳教检察派出机构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派出机构所在地区落户由国家供应口粮问题的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

发文日期1984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84〕高检发人29号

施行日期1984年11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1984年11月28日 [1984]高检发人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劳动人事厅(局)、粮食厅(局)、云南、青海省商业厅、人民检察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84]5号文件关于加强劳改劳教检察工作的指示,加速人民检察院在劳改劳教场所派出检察机构的组建工作,稳定劳改劳教检察干部队伍,以利于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鉴于常驻劳改劳教场所的检察干部,虽然与劳改劳教干部分工不同,但生活、工作条件都是相同的,现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转发《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确定的原则,作如下规定:

一、 准许家属落户的条件凡在劳改、劳教农场和大、中城市近郊区、县以外的劳改、劳教工业单位所在区域内建立的派出检察机构工作的干部,参加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年龄在三十八岁以上,或现任检察员以上职务的干部,其在农村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包括已成年,但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在农村无依无靠、唯一靠检察干部赡养的父母,应当允许将户口迁入派出检察机构所在地,由国家供应口粮。经商财政部同意,所增加的支出,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 审批的权限和手续  1.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派驻劳改劳教场所的检察干部的农村家属落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派驻劳改劳教场所的检察干部的农村家属落户,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