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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63年10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3年10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人民公安”编辑室:

你们转来上海县公安局杜行派出所王梅生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该同志询问的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一、管制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日期和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管制的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羁押、拘留一日折抵管制一日。三、过去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其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可不必变动。

由于我院对个人来信询问工作上的问题,一般不直接答复,故仍将原信退给你们,并提出以上几点意见,供你们研究答复时参考。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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