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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远程视频接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6年0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数字化、信息化资源,方便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及时就地化解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控告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远程视频接访。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有下列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事项之一的,控告检察厅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接谈控告人、申诉人:

(一)不服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处理决定的;

(二)控告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违法办案的;

(三)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四)死刑复核期间,不服人民法院死刑判决、裁定的;

(五)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接谈的其他控告申诉事项。

控告检察厅在审查受理、立案、办理、答复反馈、释法说理、息诉化解、回访等工作中,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接谈控告人、申诉人。


第四条 属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告检察厅可以与相关人民检察院联合远程视频接访:

(一)控告人、申诉人坚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表达诉求,且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与原办案人民检察院共同答复的;

(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而未依法及时受理的;

(三)控告检察厅认为有必要联合远程视频接访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控告人、申诉人向居住地或者原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的,相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


第六条 对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控告申诉事项,控告检察厅首次当面接谈后,认为以后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接谈的,应当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控告人、申诉人有关事项,并通知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控告申诉事项,控告检察厅认为需要启动联合远程视频接访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告知和通知。相关人民检察院启动联合远程视频接访的,需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报控告检察厅决定。


第七条 告知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控告人、申诉人的姓名及控告申诉事项;

(二)向居住地或者原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远程视频接访;

(三)告知后未申请或者未参与远程视频接访,重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走访的,一般不再安排接谈;

(四)同一控告申诉事项原则上六个月内只安排一次远程视频接访;

(五)其他相关事项。

告知书盖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印章,一式三联,一联交控告人、申诉人,一联交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一联控告检察厅留存。


第八条 控告人、申诉人申请远程视频接访,应当提交预约申请书、控告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告知申请远程视频接访的,还需要提交告知书。


第九条 视频接访预约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控告人、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远程视频接访的人民检察院;

(三)预约远程视频接访的主要事项与理由。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委托关系的授权委托书等;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其他身份证明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对符合远程视频接访条件的,应当及时层报控告检察厅决定。

控告检察厅同意接受预约申请的,应当确定远程视频接访时间、接访部门、接访工作人员等事项,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需要联合接访的,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通知参加联合接访的人民检察院。

控告检察厅不同意接受预约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相对端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通知后,应当立即将接谈时间、地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或者不同意接受预约申请的理由等事项告知预约申请人。


第十四条 控告人、申诉人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到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参加远程视频接访。控告人、申诉人不得携带摄录设备和通讯工具进入视频接访室。

多名控告人、申诉人反映同一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远程视频接访,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第十五条 控告人、申诉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照通知时间参加远程视频接访的,应当向相对端人民检察院提出远程视频接访延期申请。

相对端人民检察院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立即层报控告检察厅决定。控告检察厅同意延期的,应当重新确定远程视频接访时间,通过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告知控告人、申诉人。


第十六条 远程视频接访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身份。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第三方参与。对需要相关业务部门释法说理的,控告检察厅可以商请相关业务部门派员参与接谈。

主接谈的检察人员负责制作远程视频接访工作方案及接谈提纲。

接谈检察人员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徽和工作号牌,依法按程序文明规范接谈。


第十七条 接谈工作人员应当制作接谈电子笔录,或者委托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制作接谈电子笔录,经接谈工作人员确认和控告人、申诉人核对无误后,双方电子签名或者盖章。

尚不具备制作接谈电子笔录条件的,应当制作纸质接谈笔录,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远程视频接访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及时解决的,接谈工作人员应当中止远程视频接访:

(一)因控告人、申诉人情绪不稳定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接谈的;

(二)设备故障无法即时排除,不能继续接谈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远程视频接访的情形。

中止远程视频接访的原因消除后,应当适时恢复接谈。


第十九条 接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接访情况和控告申诉事项,依照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远程视频接访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接谈工作人员接谈控告人、申诉人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控告申诉事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受理条件的,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将相关材料提交相对端人民检察院,由相对端人民检察院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二)控告申诉事项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但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

(三)控告申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控告申诉事项正在进行审查的,告知控告人、申诉人案件进展情况及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

(五)控告申诉事项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督办的,通知省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并做好息诉化解、维稳帮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预约远程视频接访期间内,控告人、申诉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走访的,一般不再安排接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应当安排有关工作人员担任翻译,或者聘请与控告申诉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担任翻译:

(一)控告人、申诉人为不通晓汉语的外国人;

(二)控告人、申诉人仅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

(三)控告人、申诉人为聋、哑人的;

控告人、申诉人仅会使用地方方言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远程视频接访的工作人员泄露相关接访信息以及控告人、申诉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控告检察厅定期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使用情况。发现无故不接收或者拖延办理控告人、申诉人远程视频接访申请的,予以通报批评;因接访工作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控告检察厅参照《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对远程视频接待室建设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控告检察厅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开展会商案情、公开听证、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书


申请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

申请人因……(罪名或者案由)一案,控告xxx违法办案,或者不服最高人民法院〔xxx〕xx字第xx号xx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xx省人民检察院〔xxx〕xxx第xx号xx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现提出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远程视频接访审批表


案件名称
   xxx申诉一案(申请监督一案)
   

案件简要情况
   (包括案由、诉讼过程、处理结果以及缠闹访情况)
   

申请视频接访检察院
   

基层院控告检察部门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分州市院控告检察部门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省院控告检察部门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高检院控告检察部门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4

远程视频接谈提纲


:(相对端)xxx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远程视频接访。

相对端人民检察院:收到。

:经当事人申请、xxx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今天对xxx申诉一案进行远程视频接访。

:我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xxx号接待人员,我是xxx号接待人员。

:下面,请(相对端)xxx人民检察院核实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将身份证明材料与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核实,并通过实物展台展示身份证明材料)经核实,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无误。

:xxx,你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什么诉求

当事人:

:(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内)xxx,我们已经调阅了相关案件材料。我简要地归纳一下你所要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xxx;二是xxx;三是xxx。

:还有其他问题吗

当事人:

:有新的证据吗(可对新的证据作简要解释)

当事人:

:(可以从实体、程序、情感等方面进行接谈)

……

:xxx,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或者有新的事实证据,可以再次预约申请远程视频接访。

:今天的谈话就到这里。相关的谈话笔录,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确认后,委托(相对端)xxx人民检察院提供给你确认后签字。

:感谢xxx人民检察院、xxx人民检察院的大力配合!

:再见!

附件5

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谈笔录


接谈人______ 记录人_____ 时间_____ 地点____________

来访人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民族_____ 人数_____

工作单位

现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务)___________

案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 容(可以参见远程视频接谈提纲有关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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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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