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7年04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侦监〔2017〕12号
施行日期2017年04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经研究并报院领导批准,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2017年4月28日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