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务部、公安部、监察部
发文日期2010年10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会〔2010〕8号
施行日期2010年10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时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依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决定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联合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监察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商务主管部门的积极协调、密切配合下,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并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了一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涉嫌犯罪案件,有力推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形成了惩治犯罪的合力,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存在,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去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配合,探索建立与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情况通报、执法协作制度,整合力量和资源,共同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决定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在全国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活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确保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健全和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 目标任务
(一)依法监督移送并立案侦查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犯罪案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在“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牵头作用,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商务主管部门要立足本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与化解社会矛盾有机结合起来,依法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查处行政执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案
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各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要把“专项监督活动”与查办行政执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案件紧密结合起来,互通信息和线索,立足各自职能,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行为的干扰,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建立并完善“两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与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两法衔接”相关规定的要求,着力解决影响衔接的突出问题。要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增强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规范移送案件程序。要针对“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工作建议。已经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地方,要严格按照案件录入范围、录入时限等规定,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畅通;其他地方要尽快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社会管理和执法水平。
三、 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联合下发部署“专项监督活动”的通知和工作方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主要内容。10月31日前,各省级检察院要在认真征求本地省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联络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并向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争取理解和支持,确保“专项监督活动”取得实效
(二)线索排查阶段。2010年11月开始,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走访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文化、卫生、税务、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知识产权、烟草专卖、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了解2008年以来作出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尚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情况,已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地方,还要了解该机制的运行情况,同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对办理的行政违法案件情况、衔接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一个月内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要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备案审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一批涉嫌犯罪而未移送或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动群众举报有案不移、有罪不究的案件。对掌握的线索要认真排查,确定监督的重点领域、部门和具体案件。
(三)督促移送、监督立案和建章立制阶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各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要根据掌握的线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重点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适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做到逐案登记、跟踪到底,及时掌握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判决情况,加强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与行政执法机关研究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机制,发挥好协调配合作用。
(四)总结通报阶段。各省级检察院要认真总结本地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在分别征求省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总后通报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将根据报送的总结材料和报表数据,通报各地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监督活动”对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二)密切配合,加强指导
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和协作配合,共同推动“专项监督活动”的深入开展。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部门请示报告。上级机关和部门要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加大对下指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干扰阻力大的案件,要联合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必要时直接赴当地督导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将不定期派出联合工作组到各地检查“专项监督活动的开展情况,督办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突出重点,加大力度
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确定监督的重点领域部门和案件,务求实效。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以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经济领域作为切入点,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国土资源、工程建设、涉农利益等部门监督移送一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以罚代刑的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要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在“专项监督活动”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力度与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原则,在突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果。要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搞好“专项监督活动”,防止因监督方式不当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
(四)适度宣传,推广经验
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适时、适度宣传“专项监督活动”的重要部署、阶段成果、典型案件和经验做法,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下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报送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情况,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宣传取得的成效,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这次“专项监督活动”分别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和治安管理局、监察部执法监察司、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具体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联系人:朱荣力,电话:010-65209630,传真:010-65209659,内网信箱: zhurongli@gpro;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联系人:童勇,电话:010-66266603,传真:010-66266834,内网信箱: tongyong@gab.ga;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联系人:陈弘,电话:010-66262568,传真:010-66262097,内网信箱: chenhong@gab.ga;
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联系人:袁相荣,电话:010-59598376,传真:010-59598407,内网信箱: zfjcslc@zjwnet;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联系人:刘红宇,电话:010-85093361,传真:010-85093353,liuhongyu@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