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05年06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5年06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人民检察工作诞生于革命战争年代, 有着光荣的优良传统。建国56年以来,人民检察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发挥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巩固国家政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光辉的业绩。为了全面系统地展示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弘扬人民检察的优良传统,传承人民检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高检院新建办公楼设检察史展览室。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察文物征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察文物征集的范围
(一)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彭真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检察工作的批示、讲话、文稿。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政治保卫局检察科、军事检察所、审判机构中检察人员以及其他革命根据地公诉处、检察处等机构的有关文件、布告、司法文书、印鉴和其他资料;何叔衡、项英、高自立、梁柏台、谢觉哉、邓发、董必武等检察领导同志的照片、手迹、使用的装备、生活用品等。
(三)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检察机构的设立情况,有关文件、布告、照片、司法文书以及使用的装备、生活物品等。
此外,清末至民国时期与检察制度有关的,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各类资料、实物也在征集之列。
二、 检察文物征集办法
(一)开展征集检察文物的宣传工作,积极鼓励广大检察干警、离退休检察人员、社会各界人士、海内外朋友捐赠检察文物或提供相关文物线索。
(二)征集工作采取个人自愿与有组织、有目的地征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 征集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检察史展览的筹建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筹备办公室,筹备办公室设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要指定具体单位负责这项工作,成立文物征集小组或抽调专人负责本地区的征集工作。
检察文物征集工作,是布置检察史展览的弧,也是对我国检察历史文物的一次抢救性保护措施,各地检察机关要把征集检察文物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组织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适时派征集小组赴各地筛选、收集检察文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