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62年09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63号
施行日期1962年09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2日〔62〕办秘字第83号报告已收阅。对于人民内部的显著轻微犯罪行为,应当采取各种教育的方法去处理,不要定罪判刑。至于判处劳役,应该只限于对法律、法令有规定的罪行适用,对其他犯罪行为不宜适用。关于"拘役"的适用,有待刑事立法解决,在刑法未颁布前,不要援用刑法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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