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99年04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发办字〔1999〕5号

施行日期1999年04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9年4月6日 高检发办字[19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建立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新闻界通报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一、 检察工作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  1.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取得的阶段性工作成果;

2.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部署;

3.有关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4.检察机关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

5.检察队伍建设情况;

6.各级检察机关的其它重大活动。


二、 各级检察机关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普通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在逮捕或提起公诉后,可适时予以通报。


三、 各级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报道所涉及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向有关新闻单位通报结果。


四、 检察工作情况通报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通报内容要严格把关,注意全面、准确、客观,符合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遵守宣传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正在侦查的重大复杂案件一般不通报。

2.涉侵权犯罪等敏感案件要慎重选择,数量不宜太多。

3.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不公布一年以上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累计数字。

4.通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一般要在查清责任、作出处理之后,并要全面反映案件的查处过程和检察机关的态度。


五、 检察工作情况,目前只向国内新闻单位通报。香港和澳门、台湾记者,以及国外记者要求了解或采访检察工作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六、 各省级检察院都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增加新闻发布的权威性。


七、 向新闻单位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可通过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谈话、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登“检务公开”公告栏等多种形式进行。  以上通知,各地要认真遵照执行,并将落实的情况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