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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5   阅读: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2012.10.23
【实施日期】 2012.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74件,要求制定法律17部,修改法律14部,共涉及31项立法;建议开展执法检查2项。内司委将办理代表议案与做好内司委经常性工作相结合,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和监督工作;研究制定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主动与领衔代表联系,听取意见;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有关方面对我委办理的议案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了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2年10月9日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3件,关于制定养老服务法的议案1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代表议案中提出的相关建议,已在草案中吸收采纳。

二、39件议案提出的12项立法,有的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3.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4件。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完善,适时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8件。制定慈善事业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建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加快立法进度。

5.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和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法立法的议案2件。制定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正在对社会救助法草案(稿)作进一步论证完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尽快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关于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的议案2件。机构编制法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预备项目,中编办已制定了中央编办机构编制法制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起草机构编制法草案,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关于制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4件。制定志愿服务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预备项目。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有关部门对志愿服务管理体制、志愿者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研究。建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抓紧起草工作。

8.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2件。国务院已将制定社区矫正法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正在按计划推进这项工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充分总结社区矫正实践的经验基础上,抓紧起草社区矫正法草案,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9.关于修改监狱法的议案3件。国务院已将修改监狱法列为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研究论证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监狱法修改的相关工作,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11.12.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建议设立少年法院的议案7件。目前,修改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3.14.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2件,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议案1件。为了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保证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人员素质,建议将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抓紧研究起草工作。

15.关于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的议案4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研究起草关于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国务院法制办也在研究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建议将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抓紧出台上述决定和办法。


三、14件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国务院正在制定或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建议在相关行政法规施行一段时间后再考虑是否制定法律

16.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1件。民政部已完成儿童福利条例草案初稿。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完成儿童福利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在立法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17.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立法的议案1件。民政部已初步形成《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修订相关法规时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提出的建议。

18.关于制定殡葬法的议案2件。国务院已将修改殡葬管理条例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国务院抓紧修改工作。

19.关于制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专设一章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主体、责任和办法。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目前,正在研究烈士安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管理办法等制度。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上述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

20.关于制定行政区划法的议案1件。民政部已起草并向国务院上报了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制定出台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21.关于制定见义勇为法的议案8件。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安部正在起草《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条例(稿)》。建议抓紧起草修改工作,通过立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四、14件议案提出的11项立法,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或尚不具备立法条件,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或修改法律

22.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议案1件。民政部积极推动制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通过确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作出全面评估。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

23.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议案1件。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指导。

24.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1件。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继续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25.关于在诉讼活动中设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议案1件。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推动人民陪审制度发展的法律依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决定实施情况,推动人民陪审制度健康发展。

26.关于制定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议案1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法律支持。建议检察机关认真研究贯彻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措施,落实各项制度,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27.关于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法的议案1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考虑到法制宣传教育在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阶段性,目前采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五年就普法工作作出决议的做法有利于加强针对性,是适宜的。不宜单独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法。

28.关于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的议案2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的职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制度。代表议案指出的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问题,应当通过严格执法加以解决。我委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相关法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制度与诉讼法律制度的衔接。

29.关于修改律师法的议案1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正在研究对律师法有关规定的相应修改工作,至于对律师法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等重大修改,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30.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侵犯个人信息行政法律责任条款的议案1件。我委赞同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多样性,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也应区别对待。建议有关部门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作进一步研究,提出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措施。

31.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议案1件。为了解决代表议案提出的校车安全管理问题,国务院2012年专门颁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切实保证交通安全,可不单独作出规定。

32.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3件。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全国各省(区、市)也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配套地方性法规,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代表议案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规定执行不到位导致的。我委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监督,督促各有关方面将相关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五、3件议案提出的2项执法检查

33.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执法检查。今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我委将依法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所提问题和建议,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保障法的完善和贯彻实施。

34.关于开展保密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本届内司委已对保密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时统筹考虑。

上述74件议案的主要内容及具体审议意见,请详见附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2年10月23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74件,要求制定法律17部,修改法律14部,共涉及31项立法;建议开展执法检查2项。审议意见如下:

一、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徐景龙、姜健、孙菁等9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3件(第2、 91、362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建议予以修改。
2011年3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由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组织修订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有内司委、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参加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2012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审。代表议案中提出的相关建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已吸收采纳。
2.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养老服务法的议案1件(第197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基数越来越大,高龄化、空巢化特征日益明显。虽然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对老年人养老等问题作了规定,但缺乏操作性。为使养老事业有法可依,建议制定养老服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非常重视,2012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草案设专章规定了养老社会服务,代表议案中提出的相关建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已吸收采纳。

二、39件议案提出的12项立法,有的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3.孙桂华、薛少山、蔡奇、秦希燕等12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4件(第138、199、248、319号)。议案提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20多年来,我国城市的社会结构及管理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建议尽快修订。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 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正在根据各地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起草法律修订草案稿,并将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争取尽快将修订草案稿上报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非常重视,列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今年常委会围绕城市居民委员会有关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由我委承办,专题调研报告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我委将继续推动该项法律的修订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快修订进程。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完善法律修订草案,适时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徐景龙、王茜、王利民、郑功成、王晶、刘卫星、王法亮、周洪宇等24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8件(第38、123、175、 233、275、301、341、360号)。议案提出,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慈善立法滞后于慈善事业的发展,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应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法。
制定慈善事业法已列入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民政部报送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核。代表议案中提出的绝大部分建议已在草案送审稿中有所体现。
制定慈善事业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建议”也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为今年的重点办理建议,由我委负责督促办理。我委认为,慈善事业立法十分必要,需要加快立法进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近期工作进展情况,建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加快立法进度。
5.林繁、孙桂华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和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法立法的议案2件(第49、139号)。议案提出,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我国的社会救助还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规范。建议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以及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法。
制定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民政部于2007年向国务院报送了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了社会救助法草案(稿)。2009年和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审议了该草案,要求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正在对草案作进一步论证完善。
我委对社会救助立法非常重视,多次进行立法调研,并召开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意见。我委将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法立法内容的建议”,继续督促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并为审议社会救助法草案做好准备工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尽快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金硕仁、袁敬华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的议案2件(第308、359号)。议案提出,国家机关机构臃肿、人满为患的现象日趋严重,现有的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政策层级较低、调整范围较窄,且规定较为原则,操作难度大。建议制定统一的国家机关编制法。
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中编办已制定了《中央编办机构编制法制建设中长期规划》,到2020年将建立起以宪法为统领,机构编制法为核心,包括各类组织法、机构编制专项法规和规章在内的法律体系。中编办将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抓紧完善机构编制专项法规,尽快组织立法试点,总结试点经验,起草机构编制法律草案。
代表提出的制定机构编制法的议案非常重要,我委将适时开展机构编制立法调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抓紧研究起草机构编制法草案,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林强、孙桂华、郝萍、杜国玲等146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4件(第 25、140、146、471号)。议案提出,我国的志愿服务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志愿服务的性质、地位、内容和方式,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志愿者的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等没有明确规定,阻碍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国务院抓紧研究起草工作,尽快制定志愿服务法。
我委认为,制定志愿服务法的建议非常重要。我委曾于2010年到部分省(区)开展志愿服务立法调研,并多次召开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有关部门对志愿服务管理体制、志愿者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研究。建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抓紧起草工作。
8.何剑文、贾春梅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2件(第144、429号)。议案提出,社区矫正制度是对我国刑事执行理论与实务工作的有益探索。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缺乏统一、系统的操作细则等问题。建议制定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概念、内容、程序、监督以及各部门的权责等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部提出,为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内容作出全面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操作规范,也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健全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国务院已将制定社区矫正法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推进这项工作。
我委赞同制定社区矫正法,并将开展相关调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充分总结社区矫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抓紧起草社区矫正法草案,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9.章联生、张少康、史少林等9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监狱法的议案3件(第27、51、119号)。议案提出,监狱法部分条文和内容相对滞后,与当前的监狱工作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且存在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内容,建议尽快修改监狱法。
司法部认为,随着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监狱工作自身的改革发展,对监狱法进行修改确有必要。国务院已将修改监狱法列为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研究论证项目。司法部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做好监狱法修改工作。
我委赞同司法部的意见,并已开展关于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的调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经验,抓紧监狱法修订的相关工作,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11.12.海南代表团和林荫茂、章联生、张立勇、孙桂玲、贾春梅、徐安等189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建议设立少年法院的议案7件(第7、 13、33、286、406、424、472号)。议案提出,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职权范围、职能设定、机构设置等规定上存在部分内容明显滞后、与其他法律表述不一致、未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等问题,不适应法制建设和审判、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对设置少年法院提出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法治发展形势和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需要,需要尽快修改完善。代表提出的具体建议,将在法律修改过程中统筹考虑。
我委认为,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已研究论证多年,司法体制改革也取得多项成果,“两院”组织法的修改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我委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抓紧研究起草工作。
13.14.张秀娟、孙桂玲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2件(第31、403号),孙桂玲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议案1件(第405号)。议案提出,目前法院院长任职条件不够严格、法官提前离职离岗现象严重,加剧了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任职条件的规定也存在不足之处,建议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将认真予以研究。关于院长、副院长的选任,应按照法官法、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副院长应从法官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关于法官任职年龄,应适当提高。关于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已进行多次尝试,但受到法官地位、待遇较低等因素的影响,实际报名人数均未达到预期。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现有政策,将更多的优秀律师选任到法官队伍中。关于推迟法官退休年龄的建议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由于退休制度属于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建设,需要统筹考虑,目前时机尚不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官法关于担任检察官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条件的规定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规定并不重复。仅从“从事执业律师工作满两年”的人员中遴选检察官,会把其他一些具备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排斥在遴选范围以外,不利于检察官队伍建设。
我委认为,为了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保证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人员素质,建议将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5.徐景龙、徐龙、孙桂华、蔡奇等124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的议案4件 (第40、72、141、249号)。议案提出,目前以信息泄露为主的互联网安全问题凸显,建议制定专门的网络信息安全法,规范网络信息使用和互联网监管活动,提升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水平。
公安部提出,当前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应用日益广泛,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严峻挑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较为滞后,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和规范。同时,考虑到网络虚拟世界的社会关系既是现实社会复杂社会关系的反映,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部门法,在短期内出台一部全面规范和管理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有一定难度。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研究起草关于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国务院法制办也在研究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可通过这些立法,先有针对性地解决代表提出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我委赞同公安部的意见,建议将网络信息安全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抓紧出台上述决定和办法。

三、14件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国务院正在制定或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建议在相关行政法规施行一段时间后再考虑是否制定法律
16.巴福荣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1件(第318号)。议案提出,因理念、制度设计、机构设置和资源投入等原因,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还比较落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建议制定儿童福利法,进一步保障儿童福利。
民政部认为,我国出台了多项法律和政策,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制定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基本覆盖了儿童福利的各个领域,但迄今尚缺乏统一的综合性法律,指导和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主要是政策性文件。民政部于2010年启动了《儿童福利条例》的起草工作,目前已完成初稿,正在积极推动该条例尽快出台。
我委认为,代表提出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很重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儿童福利条例,并在立法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17.朱勇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立法的议案1件(第431号)。议案提出,虽然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但在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管理上,依然存在体制机制性问题。建议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法。
民政部提出,我国现有各类救助机构(含流浪未成年人救护中心)1788个,2003年以来累计救助未成年人120万人次。近年来,民政部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加强机构建设、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救助能力等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修订已经列入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形成修正案(草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
我委认为,代表关于流浪儿童救助立法的议案非常重要,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
18.周晓光、蔡奇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殡葬法的议案2件(第196、247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殡葬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意见较多,殡葬行业存在公共服务投入不足、执法力量薄弱、公益性设施规划缺乏、管理职责权限落实难等突出问题,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建议制定殡葬法,对殡葬业从业资格、经营方式、社会资本参与、监管方式和手段等作出全面规定。
民政部于2005年11月向国务院报送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之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殡葬立法后评估工作。国务院已将修改殡葬管理条例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在2007年5月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了民政部报送的条例修改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我委认为,殡葬业出现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我委将适时开展调研工作,对制定殡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建议国务院抓紧完成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
19.刘学云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487号)。议案提出,由于现行法规制度不够健全,工作力量薄弱,经费投入不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面临一些矛盾问题,建议尽快制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法。
民政部提出,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专设一章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主体、责任和办法。为加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力度,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召开了全国性会议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启动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和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目前,民政部正在研究烈士安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管理办法等制度,将在相关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完善烈士褒扬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
20.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行政区划法的议案1件(第220号)。议案提出,我国行政区划较为复杂,层级关系较为混乱,引发了许多问题。现有涉及行政区划的法律法规有的过于简单,有的立法层次偏低,难以适应社会发展新变化的要求。建议制定行政区划法,规范行政区划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等。
民政部提出,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划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其中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对行政区划变更的原则、审批程序等规定较为具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区划工作实践中也显现出许多问题,有必要对该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出台新的法规。2005年,民政部起草并向国务院上报了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对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丰富和拓展。
我委认为,代表关于制定行政区划法的议案很有价值,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制定出台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内司委将适时开展行政区划立法调研工作。
21.庄先、周晓光、薛少仙、邵峰晶、孙桂华、左延安、郑杰等24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见义勇为法的议案8件(第29、195、200、201、 351、407、430、432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法,明确见义勇为概念内涵、主体范围、救济程序等,建立健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安部已起草了《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条例(稿)》,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目前,公安部正认真修改条例草案稿,争取早日报国务院审议。
我委赞同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和保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抓紧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草案稿的起草修改工作,通过立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四、14件议案提出的11项立法,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或尚不具备立法条件,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或修改法律
22.孙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议案1件(第361号)。议案提出,收养法虽然对规范收养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些具体问题难以解决,建议对该法进行修改。
民政部提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年龄不得相差40岁的建议很重要,民政部正积极推动制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通过确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作出全面评估。代表议案中关于“收养人虽有子女,但子女有残疾的,允许收养一名子女”的建议,现行收养法第八条已有相应规定。
我委同意民政部的意见,并将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
23.任玉奇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议案1件(第 320号)。议案提出,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时间太短,容易引发村委会成员的短期行为,不利于农村稳定,而且加大了选举成本,加重了农民负担。建议修改此条规定,村委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民政部提出,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修订过程中,村委会任期问题一直是重点问题。经过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法律最终没有将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基层党组织的任期是两至三年,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与党组织同步换届,有利于“两委”干部交叉任职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并节约换届成本;二是有利于增进村委会干部的责任感,任期过长不利于村民监督;三是随着村委会选举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绝大多数村用于选举的时间也将更加节省。同时,村委会成员可连选连任,可以激励其在任期内热心为村民服务,积极争取下一届连任,对于加强村委会建设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指导。
24.许金和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1件(第159号)。议案提出,残疾人保障法应进一步明确残联的地位,完善残疾人的界定,增加和完善对残疾人的具体优惠,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措施应更为刚性。建议修改残疾人保障法,
民政部提出,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的法律从康复服务、劳动就业、无障碍设施等多个方面完善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民政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各项立法工作,推动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
我委认为,我国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干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国务院分别于 1994年、2007年、2012年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全国31个省(区、市)和部分较大的市也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或修订了地方性法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继续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25.安东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在诉讼活动中设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议案1件(第 131号)。议案提出,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运行机制都存在缺陷和不足,建议设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在诉讼活动中由公民组成人民陪审团旁听案件审理并提出意见,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是否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涉及国家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确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完善有关法律规定时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将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我委认为,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推动人民陪审制度发展的法律依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决定的实施情况,推动人民陪审制度健康发展。
26.陈云龙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议案1件(第 202号)。议案提出,法律监督立法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制约和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均出台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各地人大常委会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范,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委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问题也要从多方面入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法律支持,各省 (区、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决议,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检察机关认真研究贯彻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措施,认真总结各地贯彻执行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的经验,切实落实各项制度,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27.高先海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179号)。议案提出,为解决当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面临的无法可依、力度不够、保障不力的问题,促进法制宣传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建议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法。
司法部认为,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法很有必要。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198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已连续转发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相应作出了六个决议,为法制宣传教育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我委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中央批转的规划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对象、形式、保障和监管检查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依据和支持。考虑到法制宣传教育在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阶段性,目前采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五年就普法工作作出决议的做法有利于加强针对性,是适宜的。不宜单独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法。
28.汪慧芳、刘玲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的议案2件(第246号、469号)。议案提出,现有司法鉴定法律规范滞后于实践需要。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明确司法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范围等,杜绝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部认为,目前司法鉴定存在一些问题,管理主体不明、政出多门、管理混乱问题尚未解决。因此,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我委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的职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制度。代表议案指出的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问题,应当通过严格执法加以解决。我委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相关法律,及时总结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推进司法鉴定制度与诉讼法律制度的衔接。
29.孙桂玲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律师法的议案1件(第404号)。议案提出,为更好实现对律师职业团体的业务管理,建议修改律师法第4条、第44条,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律师、律师协会和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律师协会章程报国家审判机关和民政部门备案。
司法部认为,现行律师管理制度适应律师事业发展的需求,符合我国国情。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建立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涉及律师工作的情况;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促进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等,取得了良好效果。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正在研究对律师法有关规定的相应修改工作,至于对律师法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等重大修改,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30.秦希燕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侵犯个人信息行政法律责任条款的议案1件(第322号)。议案提出,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普遍,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当前刑事及民事法律追责范围有限、时间长、成本高、效果差。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立侵犯个人信息的行政追责机制,确保有效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日益突出,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但是,刑法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对“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界定,公安部正在积极协调有关司法部门尽快予以解决。对于出售、非法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如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目前没有统一规定,有必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我委赞同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多样性,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也应区别对待。建议有关部门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作进一步研究,提出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措施。
31.李开喜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议案1件 (第321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校车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建议将校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增设校车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建立和完善校车管理法律制度。
公安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用于执行紧急任务、抢救人民财产、抢修公共设施等特殊用途的车辆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赋予其特别优先通行权。而校车并不具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性质,且其运载的对象是中小学生和儿童,更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确保行驶安全。同时,为保证校车行驶畅通与安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已经规定校车享有一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另外,国家标准校车标志 (GB24315-2009)对校车的特定颜色、标志图案作出了明确规定,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因此,无需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我委赞同公安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切实保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顺利实施,可不单独作出规定。
32.周晓光、赵林中、朱善萍等9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3件(第 194、198、470号)。议案提出,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解决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力、学业过重等问题,建议在法律中增加相关规定,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委认为: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留守儿童的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人及学校的义务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同时,全国各省(区、市)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配套地方性法规,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代表议案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规定执行不到位导致的。关于对课业负担过重作出刑事处罚的建议,由于目前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与现行的教育体制有关,其可行性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委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监督,督促各有关方面将相关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五、3件议案提出的2项执法检查
33.姜健、阎建国等67名代表提出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第74、157号)。议案提出,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当前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仍然比较薄弱,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其他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平差距较大,贫困人口中残疾人所占比例仍然很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2012年对该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覆盖了31个省(区、市),在全面了解法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康复和受教育情况。今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根据监督法规定,有关部门在六个月内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我委将依法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所提问题和建议,切实改进执法工作,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保障法的完善和贯彻实施。
34.夏绩恩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开展保密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93号)。议案提出,一些部门、行业和地区违反保密法导致泄密和失密的情况时有发生,保密安全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为更好地宣传贯彻保密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保密法执法检查列入监督工作计划。
我委认为,修订后的保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保密管理和监督工作得到了加强,涉密单位保密工作能力和水平有了显著提升,保密法的各项制度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是,在有的领域和有些单位,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仍然存在漏洞和隐患,保密法律制度不落实、保密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保密工作,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很有必要。本届内司委已对保密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时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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