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94年05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发贪检字〔1994〕41号
施行日期1994年05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我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签发的银发[1993]356号《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下发实行后,一些检察机关对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使用的文书规格提出意见。为便于检察工作的开展、法律文书的规范化,经我院研究并商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决定对该文书进行修改,具体要求如下:
1、 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通知书中的内容仍以银发[1993]356号文规定的内容为准,不得随意改变。
2、 通知书的尺寸规格以1993年实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法律文书中“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的尺寸规格为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