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统战部
发文日期1990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会〔1990〕19号
施行日期1990年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高检会[1990]19号)
各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党委统战部,计划单列市党委统战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十一条要求,现就检察机关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特约检察员的聘请范围和数额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在本地区,同级民主党派组织向统战部门推荐的人选中聘请特约检察员。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先在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聘请工作。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市和少数具备条件的大、中等城市检察院也可开展聘请工作,但不全面铺开。
宗教界人士和担任律师(或兼职律师)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不在聘请范围之列。
聘请数额由聘请单位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决定。
二、 特约检察员的条件
1.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3.具有一定的法律或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特长,工作经验较为丰富,能秉公办事;
4.本人愿意参与检察工作,且年龄合适、身体健康。
三、 特约检察员的职责任务
1.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
2.反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建设和执行政策、法律情况,以及检察干部遵纪执法情况的批评和建议;
3.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刑事处罚的申诉情况或材料;
4.经检察院领导指派,参加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
5.参与讨论研究有关政策、法律和检察工作的某些重大事项;
6. 参与有关案件的讨论;
7. 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检察制度。
四、 特约检察员的权利义务
1. 权利
(1) 阅读检察机关有关文件;
(2) 参加检察机关有关会议;
(3) 经院领导批准,可以约请有关检察人员进行专题座谈,或进行专题调查;
(4) 有权向统战部门和有关单位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
(5) 可以了解对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的查处结果。
2. 义务
(1)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不谋私利,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
(3)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机密;
(4)接受检察业务培训,参加有关的学习。
五、 特约检察员的聘请程序
1.检察机关可先向党委统战部门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由统战部门商民主党派,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提出受聘人选;
2.对受聘人选,由统战部门与检察机关共同协商认可,再征得被聘人员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确定;
3.以检察院名义向被确定聘请的人选单位发给聘请通知书,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4.以检察院名义向特约检察员颁发《特约检察员证书》。
六、 特约检察员的聘请期限
原则上由聘请检察院决定聘请期限。但聘请期限每届以不超过3年为宜;
在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七、 特约检察员的组织管理
1.特约检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其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等仍由原单位负责。但在参与检察机关办案等工作时,由检察机关给予与检察人员相同的补贴。
2.检察机关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特约检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主要任务是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组织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及时反映有关意见;做好联络服务工作。
八、 纪律规定
1.特约检察员以个人身份参与检察机关工作期间,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应自觉遵守国家 宪法和法律,遵守《检察人员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规定。
2.特约检察员认真执行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已协商确定的发展组织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不得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党派组织、发展党派成员或从事其它党派活动。
3.对违反法律、纪律和规定的特约检察员,应予解聘,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