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88年03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8]高检三厅字第28号
施行日期1988年03月2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88) 湘检监处字8号文收悉。
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们的第二种意见。即: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包括劳改检察派出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可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纠正;发现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报告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确有错误,应当层报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