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85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11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85年1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在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过程中,各地成立了许多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心”、商行等。有不少公司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对于促进生产、活跃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许多公司进行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公司、商行的名义,签订假合同,骗取对方货款;以假充真,以虚代实,诈骗钱财,或通过行贿受贿,搞非法交易,进行投机倒把、买空卖空等,牟取暴利。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干扰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很大损失。当前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相当普遍,极为严重。各地在贯彻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一0二号文件,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已经揭露出不少这类案件,但真正依法处理的却不多见,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为此,
一、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把清理和整顿公司的工作搞深搞透,并从中注意了解和掌握公司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情况。凡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应迅速立案、侦查,依法处理;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要抓紧审查批捕、起诉。特别是对大案要案,要抓住不放,一办到底。
二、 在查处一些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中,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以风挡罪”、“以钱赎罪”等现象。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敢于碰硬,依法办案,绝不能让犯罪分子逃脱法网。如对犯罪分子的处理有分歧意见而又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及时请示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解决。
三、 要通过办案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要分析不法分子在开放、搞活和改革的过程中利用公司名义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特点和趋势,研究预防和处理的办法。并要注意选择典型案例,宣传法制,教育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