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83年05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高检一厅字第125号

施行日期1983年05月2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超链接:(198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

三月二十九<1983>桂检刑字第14号文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由公安部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所指的枪支,应包括火药枪在内。非法制造火药枪,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论处。

在一九八0年六月全国刑事检察会议文件中,有关对非法制造、贩运、买卖枪支的解答,认为不包括猎枪和体育运动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公布以前的有关规定草拟的,现已不适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