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文日期1957年07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57〕法行字第15431号〔1957〕司办字第1266号
施行日期1957年07月2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运输法院,各司法厅、局、处、科: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希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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