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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9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4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131号

施行日期2014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部令

(第131号)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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