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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公安部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0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0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2〕1号

施行日期1992年01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请示》〔京公办字(1991)560号〕收悉。经研究并报乔石同志批准,同意你局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意见。试行阶段可选择公布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案犯,并注意严格把关,慎重行事。根据实际效果和各方面的反映,不断改进和完善。

1992年1月13日

附件: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请示

(京公办字(1991)560号

市委、公安部:

公安机关使用通缉令查缉在逃的刑事犯罪分子,是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过去使用这个办法只是在公安、保卫系统内部,囿于局限性,影响了效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更加有效地对付犯罪分子,拟对通缉办法实行如下改进:

一、 有选择地、适时地在地方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通缉在逃的刑事犯罪分子,并在适当范围张贴、散发通缉令。请报纸、电台、电视台给予支持,作为新闻无偿报道。

二、 这种公开报道必须注意政策,坚持做到有利无害。政治上敏感,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公开报道。为此,要具体规定审批把关制度。

三、 试行一段后,看看效果,听听反应,总结经验,研究改进。

妥否,请示。

199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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