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2012.12.24
【实施日期】 2012.1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2年1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2012年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按照常委会关于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总结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会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单位,严格按照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了立法后评估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选择评估对象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我国中小企业超过1200万户,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提供城镇就业岗位超过 80%,上缴利税占50%。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科技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关系到促进就业与社会稳定。对2002年制定、2003年起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进行评估,契合当前形势,有利于推动法律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经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反复协商沟通,研究确定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第十六条规定的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三项制度进行评估,这三项法律制度,直接涉及广大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事关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推进民间投资、鼓励创业和增加就业、调整经济结构,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性制度。根据各方面意见,我们起草了《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报告》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经常委会领导批准后,立即按照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邀请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1个部门和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组成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具体组织落实评估工作。
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等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收集实施情况、实地调研等方法对法律的实施绩效进行分析,评价法律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针对性,全面了解把握相关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情况和问题。
一是文献研究。通过全国人大信息中心委托国家图书馆,搜集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以后报刊、杂志以及网络等媒体登载的相关资料,系统梳理相关法律制度形成的背景、针对的问题和形成过程。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整理了地方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条例(办法)等。这项工作加深了我们对评估对象的宏观理解。
二是问卷调查。根据三项法律制度相关内容及评估调查方案要求,设计了针对企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等不同调查对象的四份调查问卷,委托专业机构开发网络在线调查系统,并在中国人大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开设了填报端口。2012年2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印发《关于请协助组织填写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的函》,组织开展问卷调查活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评估工作方案确定的问卷类型、调查对象、反馈数量等要求,选择和组织有关企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上网填写调查问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出通知,积极组织本系统开展问卷调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采取措施,及时了解各地问卷填报情况,督促问卷填报进展,保证问卷调查工作按期完成。问卷调查活动历时50天,共回收有效问卷13938份,完成评估工作方案计划数的 139.4%。其中,企业问卷8681份,服务机构问卷2114份,金融机构问卷2719份,社会公众问卷424份,达到了开展问卷调查工作的预期目标。经对问卷反馈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了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报告和155张分析图表。
三是收集实施情况。为充分了解有关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情况,在开展问卷调查的同时,根据三项制度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业务范围,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函,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提供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的情况;同时,函请北京等 10个省(市)人大常委会提供本地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的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8个部门、单位和北京等10个省 (市)人大常委会积极配合,分别提供了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的情况报告,为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了丰富资料。
四是实地调研。2012年上半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5个调研组,分赴北京、辽宁、山东、浙江、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四川、陕西等10个省(市)开展实地调研。调研组通过召开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专题座谈,走访部分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制度相关者等方式,多层次、多角度了解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广泛听取对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组共召开30多场专题座谈会,深入50多家企业和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参加座谈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200多家,参会人员超过400人。调研活动结束后,形成了10份调研报告。
三、科学分析,反复研究论证形成评估报告
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数据收集工作结束后,我们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开展数据的汇总、处理和分析工作,起草了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的报告(稿)。2012年9月17日,召开了评估工作小组会议,对评估报告 (稿)进行讨论和研究修改。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修改完善评估报告 (稿),各方面对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达成了共识。2012年11月2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第242次委务会对评估报告(稿)进行了讨论。
评估报告力图反映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了有关评估意见,提出了相关建议。评估表明,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以及鼓励创办中小企业三项法律制度,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产品、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加快建设融资担保体系、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推动创业基地建设、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等多种措施,认真贯彻实施三项法律制度。总体来看,中小企业促进法确立的三项法律制度具有较高的知晓度、认同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逐步改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稳步发展,直接融资渠道有所突破;政府对创办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强,创业成效不断显现。同时,评估也发现,中小企业发展涉及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劳动力成本、市场环境变化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广大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创业难”等问题依然严峻。与三项法律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也存在有待进一步提高其灵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各方面普遍建议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加大对创办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等。鉴于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已近十年,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议案、提案或者建议,希望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建议结合立法后评估的成果,将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
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对法律制度本身及其实施情况有了客观的评价,达到了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预期目标,也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打下了更好的基础。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将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第三十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的报告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的报告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的报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2012年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关于“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的讲话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总结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进行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选择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开展立法后评估的主要考虑和评估工作的主要情况
(一)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确定评估对象
2010年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经验之一,就是立法后评估对象的选择,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截至2011年,我国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超过1200万户,占我国企业总数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提供城镇就业岗位超过80%,上缴利税占50%。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系到科技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关系到促进就业与社会稳定。对2002年制定、2003年起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进行评估,契合当前经济形势,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法律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经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反复沟通协商,研究确定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第十六条规定的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三项制度(见附件1)进行评估。选择这三项法律制度的主要考虑,一是当前“融资难”是广大中小企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金融支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环节,直接融资也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现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制度及其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可以发现问题,提出对策,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二是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鼓励创业不仅有利于推动民间投资、促进科技创新、调整经济结构,也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对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制度进行评估,可以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有利于推动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贯彻实施。
(二)充分准备,扎实做好评估前期工作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2011年9月中旬,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同志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领导进行磋商,就评估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涉及的工作安排、组织实施、评估方法、步骤要求等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请示报告,拟订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 (稿)》,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2011年11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作出重要批示:“同意将中小企业促进法列入后评估法律”。王兆国副委员长、李建国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也分别作了重要批示。
2.确定评估调查方案
根据对立法后评估的法律制度及与制度密切相关者的分析,经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沟通协商,提出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拟调研的问题;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不同相关者,确定了问卷调查的方案,并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计评估调查问卷。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后评估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工作的安排建议,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