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7年0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7〕12号
施行日期1997年02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等枪支管理证件(式样附后)。枪支管理证件由公安部统一制作,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各地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换证的准备工作,并通过清理登记现有枪支和换发证件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全国于1997 年底以前完成换证任务,在此期间新旧证件同时有效。有关发证的具体要求及配套工作由公安部三局具体布置。
1997年2月26日
附件:枪支管理证件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