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0年)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0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0年05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0〕44号

施行日期2000年05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对吸毒人员调查摸底和登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禁吸戒毒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由于一些地区没有经常性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登记工作也不够规范,还存在着吸毒人员底数不清、登记项目不全、上报吸毒人员统计数据滞后等问题。为全面掌握吸毒人员底数,规范吸毒人员登记工作,保障全国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系统建设顺利开展,使禁毒工作决策科学化,各地要切实加强吸毒人员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面开展吸毒人员调查摸底工作

吸毒人员是指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苯丙胺类兴奋剂、吗啡、可卡因、大麻以及出于非医疗目的滥用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人员。全面、深入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切实掌握吸毒人员底数,是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的基础环节。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对吸毒人员调查摸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全面部署,狠抓落实。对吸毒人员的调查摸底要坚持集中排查与经常性调查相结合,及时发现新滋生的吸毒人员,并把吸毒人员登记工作纳入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目标管理之中。今年各地公安机关要集中时间和精力,组织动员禁毒、治安等有关业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充分依靠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严格辖区实有人口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居住人口逐人逐户进行调查;同时要对已掌握的吸毒人员进行核查。各地公安机关要协调司法部门对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服刑、在教人员逐一进行筛选甄别;了解卫生医疗机构开办的自愿戒毒场所收治吸毒人员的情况。各地要通过调查、核查工作,努力做到对辖区内吸毒人员底数清、情况明,防止漏登和重复登记。


二、 认真做好吸毒人员登记工作

吸毒人员登记是指公安机关依法确认吸毒人员并对其自然状况、吸毒情况、处理情况和变更情况等加以记载和整理的活动。公安民警应通过吸毒嫌疑对象供述、他人指证和尿样毒品检测等多种手段对吸毒人员进行取证、确认。对确认结果有争议的,由公安机关毒品检验鉴定部门、刑事技术鉴定部门或指定医院进行复核。各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加强对吸毒人员确认工作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

吸毒人员登记工作按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禁毒等有关业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发现的吸毒人员要认真填写《吸毒人员登记表》(式样附后),并及时送吸毒人员居所,作为审批、列管重点人口的依据,列入

重点人口档案。填写《吸毒人员登记表》内容要齐全、规范。《吸毒人员登记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安排印发。

对暂住人口和人户分离人口中的吸毒人员要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吸毒的外国人、华侨和在内地吸毒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但不列入重点人口管理。


三、 强化对吸毒人员登记工作的管理

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健全吸毒人员登记台账。有条件的地区,公安禁毒部门要按照公安部的统一要求对吸毒人员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吸毒人员数据库。吸毒人员数据要反映现有吸毒人数和登记在册吸毒人数两个数字。现有吸毒人数是指本辖区戒断毒瘾未满三年的吸毒人员数,包括仍在社会面活动的吸毒人数、正在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的人数、劳动教养三年以下和服刑三年以下的吸毒人数。登记在册吸毒人数是指本辖区登记吸毒人员的总数,包括现有吸毒人数、戒断毒瘾三年以上(含三年,下同)的人数,出国三年以上吸毒人数、劳动教养三年及服刑三年以上的吸毒人数、下落不明四年以上和已经死亡的吸毒人数。

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禁毒部门要掌握辖区内吸毒人员服刑、劳动教养、戒毒治疗、戒断巩固、复吸、死亡、迁出等变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吸毒人员登记台账和吸毒人员数据库进行变更、维护。


四、 按时汇总上报吸毒人员统计数据

吸毒人员统计工作按照逐级汇总、统一归口的原则进行。

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根据公安派出所上报的《吸毒人员登记表》填写公安部《登记在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及戒毒情况统计年报表》。(《登记在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及戒毒情况年报表》有关规定将另行通知)

已建立吸毒人员信息系统计算机联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可直接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公安部禁毒局。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治安部门通报吸毒人员登记、统计情况。


五、 切实加强对吸毒人员登记工作的检查指导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吸毒人员登记工作,加强对吸毒人员登记工作的督促和考核。禁毒部门要加强吸毒人员登记工作的业务培训,要经常深入实地采取抽样调查、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及时登记吸毒人员、建档立卡齐全、认真维护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将吸毒人员纳入重点人口管理的公安派出所和禁毒等业务部门,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忽视吸毒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不如实上报吸毒人员登记数、不认真查证群众举报吸毒线索、不及时上报吸毒人员统计数据和吸毒人员登记台账、数据库管理混乱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公安部

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吸毒人员登记表(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