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7年07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7〕54号
施行日期2007年07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确保执法公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规范设备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省际、市际交界,危险路段,交通事故以及严重违法行为多发、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科学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在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上,或者对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取证的违法行为,可使用移动监控设备。各地要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组织一次排查、清理,对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及时进行调整。
二、 严格资料审核。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应当反映机动车基本情况以及违法事实等,并载有违法时间、地点等信息。对所采集的监控资料录入前应与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实机动车基本信息,并与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进行比对,避免同一次交通违法行为重复录入。对于同一交通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机动车号牌被套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违反交通信号、与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等情形的监控资料,不再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已经录入的,核实后予以撤销。
三、 规范信息告知。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控资料记录的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时间、地点和事实,接受处理时需携带的相关证件,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联系电话和违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填发的日期等,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此外,可以通过在车管所、违法处理窗口设置违法信息自助式查询终端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查询。
四、 加强设备维护。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立监控设备管理档案,定期将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在用监控设备委托法定检定机构检定。未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监控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各地要积极向当地财政、物价部门争取将检定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降低设备检定费用,确保设备性能完好。
五、 完善工作规范。各省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认真梳理当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存在的问题,对设备的设置、检定和日常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制定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收集、审核和处理工作规范。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资金的投入方式,新投资建设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积极提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三基”工程建设,切实抓好各项制度和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规范执法培训,对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工作人员要组织专题学习、培训和考核。
六、 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群众、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部门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明情况,澄清事实,整改不足。要积极完善监督机制,主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断提升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建和谐、公正、文明的道路交通执法环境。
公 安 部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