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公安部关于门牌号编制工作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0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重申公安机关负责门牌号编制工作的请示》闽公明发〔1992〕56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户口登记是以门牌号码为基础的,门牌的设置管理必须做到和户口登记一体化。在全国公安机关推广使用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后,已有二亿多人口基本信息输入计算机,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编制的门牌号码。因此门牌的设置和管理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公安部门结合户口管理,已经总结和摸索出一套比较科学的门牌管理办法和经验,同时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在历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清理和整顿门牌是户口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工作也得到了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承认和大力支持。如:邮电部《邮政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没有公安机关设置的门牌号,邮电部门不予投递。上海、北京等地人民政府明文规定门牌的设置、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经与民政部有关部门联系,正在制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已经吸收了公安部的意见,民政部门不负责门牌号的编制。请你们报告省政府,并与本地民政等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结合户口管理切实做好门牌号的编制工作。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