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禁毒〔2008〕346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 《禁毒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同时规定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为做好新旧戒毒体制的衔接工作,有效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救助,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就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禁毒法》实施后解除强制戒毒措施人员的社区康复问题
对在2008年6月1日前被决定强制戒毒尚未执行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戒毒剩余的期限;戒毒期满后,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并可以根据 《禁毒法》的规定,责令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被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自愿提出到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的,经社区康复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二、 关于将正在接受社会帮教的戒毒人员转为社区康复的问题
为保证正在接受社会帮教的戒毒人员有效戒毒,对2008年6月1日前在社区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戒毒人员,其接受社会帮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照 《禁毒法》的规定,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已执行社会帮教的时间计入社区康复期限,合计不超过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OO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