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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0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03年1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3〕73号

施行日期2003年11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加强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共同打击外汇领域的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中的职责分工及合作机制、内容和程序。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

为加强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范有关案件及线索移送工作,严厉打击外汇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职责分工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案件移送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监督和管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中,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汇总、筛选、甄别、分析和初步核查后,对外汇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洗钱犯罪交易线索;组织查处公安机关移送的外汇领域涉嫌违规案件及线索;积极协助办理公安机关在侦查洗钱等经济犯罪过程中提出的属外汇管理部门职责的调查要求。

(二)各级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依照《案件移送规定》,组织查处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和金融机构按《管理办法》规定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及其他外汇非法交易的案件及线索;积极协助办理外汇管理部门在调查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提出的调查要求。


二、 合作机制

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双方)应按照“防范在先,严格保密,依法办案,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将双方的力量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形成务实高效、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双方应建立适当渠道,及时交流反洗钱信息,沟通情况,掌握反洗钱国内外最新动态。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双方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交流打击外汇领域洗钱违法犯罪的工作情况,并针对合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后续的合作事宜进行研究和协商。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双方轮流主持。遇到重大紧急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议题由双方会前商定,会议材料在会议召开前10天送交对方。

(三)确定联络员。双方各自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双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本规定列明合作事项的相关职责。

(四)跟踪监测大额和可疑外汇账户。外汇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分析系统,协助公安机关对疑点较大但又一时无法获取犯罪证据的外汇账户进行跟踪监测。


三、 合作内容

(一)移送和查处外汇领域涉嫌洗钱的违法犯罪案件及线索。外汇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涉嫌洗钱犯罪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案件及线索及其他外汇领域的洗钱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洗钱犯罪侦查中发现的外汇领域违规案件、线索。

双方应对移送的有关案件及线索进行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对方反馈查处结果。

(二)协助调查。外汇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侦查洗钱等经济犯罪过程中提出的协助调查银行外汇账户及其外汇资金往来等要求,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公安机关对外汇管理部门调查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提出的对涉嫌洗钱犯罪情况的调查,或协助核实涉案人员身份情况等要求,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

(三)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双方应及时通报各自掌握的国内外洗钱活动动态及反洗钱工作信息。

(四)研究打击外汇领域洗钱犯罪的工作部署。根据国际反洗钱动向和国内反洗钱的形势,双方于每年第一季度定期召开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会议,共同总结上年度工作情况,并研究本年度打击洗钱犯罪的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内容。

(五)研究打击外汇领域洗钱犯罪的对策。针对洗钱犯罪形式多样化和手段变化快的特点,双方应不定期进行交流,共同分析洗钱犯罪的最新动向,提出完善打击外汇领域洗钱犯罪活动的对策。

(六)研究完善反洗钱法规。针对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双方应从“打击”和“监管”的不同角度共同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

(七)共同组织培训。双方可以采取专项培训和以办案代训、剖析案例等方式,组织双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八)共同组织宣传工作双方应及时沟通、商定宣传内容,并共同组织参与查处重大洗钱犯罪案件的对外宣传报道及法律、政策宣传工作。


四、 合作程序

(一)涉嫌洗钱犯罪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案件及线索移送程序。

1、移送单位及时间。外汇管理部门在汇总、筛选、甄别、分析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并初步核查后,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应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涉嫌案件及线索的相关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应要求金融机构按《管理办法》规定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案件及线索。接到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案件及线索报告后,当地公安机关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查处;案情重大、跨地区或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及外汇管理部协调查处的,应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案情特别重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需要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协调查处的,应逐级上报至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2、移送及接收。外汇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洗钱犯罪的外汇资金交易时,应填写《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报告)表》(以下简称《移送表》,式样见附件1),同时移送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相关调查取证案件材料,包括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所在账户和相关账户的开户资料、有关记录以及对账户可疑点的具体描述、分析材料等,作为《移送表》的附件。公安机关在接到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移送表》及附件材料后,应在《移送表》上加盖公章并将第一联退给移送单位备查。

3、线索查处进度和结果的反馈。在公安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案件及线索进行调查取证时,外汇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外汇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移送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案件及线索要及时依法查处。对不予立案或认为应进行行政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填写《移送表》中“案件查处结果(处理意见)”联,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外汇管理部门;对已立案的,在结案联,并于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外汇管理部门。

外汇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外汇领域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案件及线索以外的其他涉嫌洗钱犯罪的案件及线索、公安机关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洗钱犯罪侦查中发现的外汇领域涉嫌违规案件及线索的程序,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协助调查程序。一方在查处案件、线索过程中向对方提出协助要求时,应填写《协助调查表》(式样见附件2)。接受单位在接到《协助调查表》后,应在《协助调查表》上加盖公章后将第一联退给提出单位备查,并在接到《协助调查表》10个工作日内,填写《协助调查表》中“协助调查结果”联,将协助调查结果反馈给提出单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上报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1、《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报告)表》(式样)

2、《协助调查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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