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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公安部关于修改暂住人口统计报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0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7年04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7〕18号

施行日期1997年04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准确反映全国暂住人口状况,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可靠、全面的暂住人口数据,公安部对《暂住人口统计报表》(公试35表)作以下修改:一、将暂住人口统计时点改为6月30日24时;二、取消“查处违法犯罪人员”统计项(详见附件)。为做好今后的暂住人自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暂住人口统计工作是公安机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准确的暂住人口数据是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对此,各级公安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暂住人口统计工作。户政(治安)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部署工作。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暂住人口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争取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暂住人员依法登记、办证的自觉性,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 切实加强统计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各地要结合《暂住人口统计报表》修改和暂住人口统计工作采取不同形式加强统计人员培训,使其掌握和了解各项统计指标的涵义和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熟悉、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方法,提高业务水平。


三、 认真核查暂住人员,保证统计质量。统计工作开始前,各地要组织足够力量认真清查暂住人口,特别是暂住人员比较集中、数量比较多的地区和单位,对没有申报登记的暂住人员要予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此项工作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 保质、按时地完成统计工作。各级户政(治安)管理部门要认真进行报表汇审工作,层层把好质量关。对逻辑关系及上报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要坚决返工。有条件的地方还应进行统计质量的抽查和互查,确保暂住人口统计质量。数据汇总工作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政(治安)部门要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暂住人口统计数据软盘,用邮政快递方式报送公安部户政局。报送的数据结构必须是文件型。各单位还要将暂住人口统计工作总结、数据分析报告于每年8月20日前一并上报公安部户政局。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认真贯彻实施。今后每年的暂住人口统计工作由公安部户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暂住人口统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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