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6年01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6〕19号
施行日期2006年01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拘留所正规化建设,公安部决定对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现将《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拘留所工作,促进拘留所正规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拘留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拘留所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日常检查与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第四条 拘留所等级分为标兵级、一级、二级、三级和不达标级。一级以下拘留所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标兵级拘留所评定工作不定期进行。
公安部评定一级拘留所,并适时从连续被评定为一级的拘留所中择优评选若干个年度标兵拘留所。各省级公安机关评定二级、三级和不达标级拘留所。
公安部负责对全国拘留所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拘留所等级依据必备条件和考核性标准评定。必备条件是拘留所达标晋级必须具备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考核性标准包括九个方面的单项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总分为100分。
具备三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60分以上的,评定为三级拘留所;具备二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定为二级拘留所;具备一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一级拘留所。达不到三级拘留所标准,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的,为不达标拘留所。
第六条 公安部适时从连续不达标的拘留所中确定若干个全国后进拘留所进行挂牌治理。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一节 必备条件
第七条 三级拘留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年度小型所未发生责任事故;中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2起;特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3起。
(二)严格依法凭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员,按期解除拘留。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
(四)建立并严格实行被拘留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五)严格执行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监管秩序良好。
(六)对被拘留人员实行普管和严管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所期间表现良好的被拘留人员实行普管;对有可能转为逮捕、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其他强制措施或者处理的以及不服从管理的被拘留人员实行严管。
(七)尊重被拘留人员人格,无打骂、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员现象。
(八)无被拘留人员与其他被监管人员混关混管现象。
(九)财务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账目清楚。被拘留人员伙食达到规定标准。无非法收取保证金和乱收费现象。
(十)单设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教育、医务、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
合设所必须确定专职负责拘留所工作的所领导和民警。
配备女民警管理女性被拘留人员。
(十一)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协作,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十二)民警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50%以上民警熟练掌握计算机实用技术。
(十三)民警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并实行考核奖惩机制。
(十四)本年度民警在监管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中型所因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大型所因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特大型所因发生3起一般责任事故而使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十五)本年度民警无违反“五条禁令”行为。
(十六)拘留所设置规范。与其他监管场所合设的,必须单独设置拘留区,其中与看守所合设的,拘留区必须设置在警戒围墙以外。
中型以上拘留所单独设置。
(十七)拘留所应当设置值班室、管教室、教室、询问室、图书室、文体活动室、会见室、医务室、浴室等功能用房。
单设所应当划分拘留区、办公区、劳动区。
(十八)基础设施无安全隐患。
(十九)拘室采光通风状况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二十)普管拘室实行床位制。
(二十一)应当配备电话、医疗器材、监控设备、电教设备、应急照明设备、被拘留人员报告装置、应急警报装置、消防器材、工作用车、生活用车等。
(二十二)被拘留人员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十三)本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拘留所工作;局(处)长每半年、分管局(处)长每月至少深入拘留所检查工作1次。
(二十四)所容所貌清洁整齐,环境绿化优美。
(二十五)拘留所公务费纳入所属公安机关预算统一保障。
(二十六)考核评定中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八条 二级拘留所除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三级所。
(二)本年度中型所未发生责任事故,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特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2起。
(三)所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所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45周岁以下民警不少于民警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本年度民警无违法违纪行为。大型所因发生1起、特大型所因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而使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五)三分之二以上民警熟练掌握计算机实用技术。
(六)每周对被拘留人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10课时,组织被拘留人员开展文体活动不少于2次。
(七)被拘留人员每周室外活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
(八)拘留区设有餐厅,除严管人员外,其余被拘留人员实行集体就餐。
设有可供被拘留人员集体训练、活动的操场。
(九)基础设施完善,达到拘留所建设标准要求。
(十)近3年受过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表彰。
第九条 一级拘留所除达到第七条、第八条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二级所。
(二)本年度未发生责任事故。
(三)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政绩突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民警对所长工作满意率不低于80%;45周岁以下民警不少于民警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民警全部熟练掌握网上办公技能。
(五)拘留所计算机接入公安网,中型以上拘留所建立所内计算机局域网,对被拘留人员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六)注重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每年有研讨文章发表。中型以上拘留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
(七)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教育模式,有可资其他拘留所借鉴的经验,并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推广。
(八)本年度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处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
(九)近3年受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表彰。
第二节 考核性标准
第十条 安全工作(10分,每项2分)
(一)严格实行拘留区出入制度。
(二)安全检查和所情分析会每周不少于1次,掌握不安全因素和被拘留人员思想动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民警熟练掌握预案内容。
(四)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形成值班、监控、周界控制系统有机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
(五)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执法工作(21分,每项3分)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入所被拘留人员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
(二)对新入所的被拘留人员及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依法保障被拘留人员合法权益,对被拘留人员提出的检举、揭发、控告、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材料,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办理请假、出所治疗等手续齐全、规范。
(五)依法严格执行被拘留人员奖惩制度。
(六)严格执行询问制度。
(七)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武器和警械。
第十二条 管理工作(21分,每项3分)
(一)对新入所的被拘留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谈话。
(二)标牌标识及物品摆放统一规范。
(三)被拘留人员举止规范,文明礼貌,精神状态良好。
(四)学习、用餐、文体活动组织良好,秩序井然。
(五)严格执行会见规定。
(六)被拘留人员档案规范,工作台账齐全。
(七)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被拘留人员财物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教育工作(14分,每项2分)
(一)制定教育计划,教育内容以法律、道德、行为养成为重点,时间安排合理,效果明显。
(二)对被拘留人员个别谈话教育每人不少于2次。
(三)针对被拘留人员的性别、年龄、违法行为等开展分类教育。
(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活跃被拘留人员生活。
(五)图书室资料丰富,内容健康。
(六)建立社会帮教制度,借助社会力量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并有文字记录。
(七)注重所内文化建设,具有积极向上的教育转化氛围。
第十四条 队伍建设(12分,每项2分)
(一)所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二)所长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监管业务培训,具有相应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三)民警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熟悉本职工作,直接负责管理教育被拘留人员的民警不得少于民警总数的85%。
(四)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民警业务考试成绩全部在及格以上。
(五)民警着装上岗,佩带证件,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六)民警办公室、值班室、管教室、备勤室干净整齐、内务卫生良好。
第十五条 生活卫生(8分,每项1分)
(一)被拘留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拘室无异味。
(二)被拘留人员统一着识别服。
(三)拘室、厨房、餐厅等场所经常消毒,防疫防病。
(四)炊事员持有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五)尊重少数民族和外国籍被拘留人员的饮食习惯。对生病的被拘留人员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六)合理调剂被拘留人员伙食,每周制订食谱。
(七)对被拘留人员现金实行记账式管理,不使用代金券。为被拘留人员代购的日常生活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零售价。
(八)制定并执行被拘留人员就医制度,对患病被拘留人员及时治疗。
第十六条 设施装备后勤(6分,每项1.5分)
(一)设有民警文化室、健身房、食堂、浴室、洗衣房等生活娱乐设施。
(二)装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有组织被拘留人员开展文体活动必须的设施、器材。
(四)制定并严格执行装备管理、使用、维护制度。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5分,每项1分)
(一)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实行警务公开,设置警务公开栏。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所长接待日制度,并有详细接待记录。
(三)每年至少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所视察工作1次。
(四)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评议拘留所工作。对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及时反馈。
(五)采取多种形式征求被拘留人员家属对拘留所工作的意见。
第十八条 深挖犯罪(3分,每项1分)
(一)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机制。
(二)本年度有通过深挖线索破获刑事案件的战果。
(三)深挖破案后及时兑现奖励。
第三章 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监管、政工、纪检、法制、装财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拘留所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等级评定程序
(一)每年初,各级公安机关对照等级评定标准,结合拘留所工作实绩和发展潜力,制定本年度本级公安机关拘留所等级申请计划,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各省级公安机关于3月底前将计划申报一级拘留所的名单报公安部。
(二)本级公安机关在评定前提出拘留所等级申报意见,填写拘留所等级申报、审批表(式样附后),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未纳入年初等级申报计划的,不能申报相应等级。
各省级公安机关于11月15日前将一级拘留所等级申报、审批表报送公安部。
(三)公安部于次年1月15日前考核评定一级拘留所并通报结果。各省级公安机关于次年1月底前考核评定二级、三级拘留所并通报结果,同时报公安部备案。
(四)等级评定后,实行挂牌(式样附后)公布,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颁发。
按照等级评定权限,由公安部向一级拘留所颁发等级证书,由省级公安机关向二级、三级拘留所颁发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拘留所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认真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地市级公安机关对所辖拘留所的日常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省级公安机关对属辖拘留所的日常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对检查中发现管理工作达不到必备条件并且未及时整改的,年底不能按照等级申报计划申报相应等级;对不符合考核性标准且年底考核仍存在同一问题的,此项工作加倍扣分。
第二十二条 二级以上拘留所因多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而达不到原等级标准的,当年评定时至少降低一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和等级评定审批权限,对所辖拘留所等级评定质量负总责。地市级公安机关弄虚作假的,该地区本年度不得新申报二级以上等级拘留所,累计2次的,不得申报二级以上等级拘留所;省级公安机关弄虚作假的,该地区本年度不得新申报一级拘留所,累计2次的,不得申报一级拘留所。出现上述情况,上级公安机关可视情予以通报。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拘留所等级评定结束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拘留所及有关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未达标的,取消其评先受奖资格,连续2年未达标的,同时取消其所属公安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评先受奖资格;因管理混乱连续3年未达标的,应当追究公安机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按本年度内日均在所人数分为小、中、大、特大型所。日均在所人数不足50人的为小型所;50人以上不足150人的为中型所;1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为大型所;300人以上的为特大型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民警违法违纪行为”是指民警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专职技术民警”指专门负责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监控技术设备的民警。“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