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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罪犯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0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7年05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7〕29号

施行日期1997年05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罪犯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目前,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工作做得基本上是好的,不仅使保外就医罪犯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而且为教育、挽救和改造罪犯创造了条件,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但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这项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程序掌握不严,把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甚至无疾病诊断证明的罪犯保外就医;二是徇私枉法,弄虚作假,利用保外就医明保暗放,致使一些罪犯逍遥法外,有的甚至继续作案,危害社会;三是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部分保外就医罪犯脱管失控。上述问题,群众反映很大,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而且放纵了犯罪分子,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潜在危害,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引起各地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罪犯保外就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公安机关要在近期内对看守所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清理,逐所逐人进行审查登记。按照规定,该收监的收监,该续保的办理续保手续;刑满或者死亡的,分别办理释放和注销手续;下落不明或潜逃的,要落实查找追逃责任。


二、 对看守所罪犯保外就医,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到符合条件,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对罪犯保外就医执法情况检查监督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对违反法律和规定的,一律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 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在1年以上的罪犯,看守所要依法及时送监狱执行,对极个别因特殊需要留在看守所执行的,要按规定从严审批。对监狱拒收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四、 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监狱管理部门的联系,完善制度,协同工作,共同做好罪犯保外就医工作。


五、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公安部关于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 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务必于今年内全部纠正完毕。除对违法违纪的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外,还要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清理和纠正处理情况于年底前专题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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