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公安部关于对收容审查范围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1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2〕6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收容审查范围问题的请示报告》(苏公厅〔92〕211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国发〔1980〕56号文件)规定,收审范围应当是“一个前提,四种对象”,即在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包括四种对象:(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2)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3)有多次作案嫌疑的人;(4)有结伙作案嫌疑的人。对这四种人经过批准收容审查的,应当认为符合国发〔1980〕56号文件规定。

1992年7月20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