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9年04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9〕56号
施行日期2009年04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领导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进一步消减道路安全隐患,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决定从5月份起,在全国部署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主要工作任务
2009年,各地要重点排查治理以下道路安全隐患: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及限速值设定,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划、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
二、 排查治理的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治理,力争年内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摸清辖区内所有道路安全隐患并全部登记建档,上半年,完成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隐患的排查,完善限速标志;
(二)根据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程度,按照省、市、县三级督办治理,落实责任单位,其中省级督办治理的安全隐患路段不得少于排查总量的10%;
(三)省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达到90%以上;
(四)每个县区建立1至3条农村道路安全示范路段;
(五)对2008年省、市、县三级督办公路危险路段治理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没有治理到位的督促治理到位;
(六)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学习推广云南经验、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争取以政府、联席会议或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做出部署,并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公路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有关规定,制定排查、督办标准,做到联合排查、分工治理、三级督办、综合验收。4月份,各地要完成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和排查、督办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全面开展排查。要以高速公路、农村地区道路以及公路交叉路口为重点,对辖区内的所有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并充分运用交警队信息平台,逐一建立安全隐患路段档案。要加强组织培训,切实提高排查人员的素质,确保排查质量。要充分发挥农村派出所的力量,加大对农村地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力度。要将排查标准向社会公布,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排查、反映道路安全隐患。对于往年已经治理完毕的安全隐患路段,也要纳入排查范围,务求彻底,不留死角。
(三)科学治理隐患。要按照边排查、边治理的要求,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会诊,查摆隐患症结,分析形成原因,提出具体的治理意见和措施,及时向党委、政府和联席会议汇报,积极推动明确道路安全隐患的督办等级、治理的责任单位和治理时限,落实治理经费,迅速开展隐患治理。治理期间,要加强社会宣传提示和交通组织疏导,强化施工治理路段的交通巡逻管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要加大三级督办力度,争取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对治理不到位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确保治理到位。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要求,大力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要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的投入,在农村道路建设资金中配套一定比例的安全设施投入资金,制定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确保农村地区新建、改建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同时,要根据道路增长变化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结合道路管理养护经费预算,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和落实治理规划,逐年减少安全隐患路段。要将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民警在执勤中要注意发现和及时报告道路上存在的标志标线不全、设置不合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中,要深入分析事故分布特点,加强对各主要道路的专题分析,排查出事故多发点段;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要加强事故成因分析,特别是分析道路因素在事故中产生的作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事发路段安全状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五)加强情况报送。4月底前,各总队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情况及排查、督办标准报我局备案。从5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要将道路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报我局。每季度末,报送排查治理工作阶段性总结,12月20日前,报送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联系人:李辉
电 话:010-66263413,66262543(传真)
附件:1.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
2.道路安全隐患治理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