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3年05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3〕37号
施行日期2013年05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现就做好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3年的中心工作,把推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需要制定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及时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同时抓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要坚持立改废并举,抓紧清理不符合科学发展、有碍社会公正和过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根据清理结果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二、严控新设行政许可。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切实贯彻“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的要求,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中、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需要确需新设行政许可的,必须严格遵守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公布草案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征求中央编办的意见;向国务院上报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要附具听取和采纳各方面意见的材料,以及中央编办的书面意见。起草法律、行政法规修订草案时,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现有行政许可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力量的作用和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减少行政许可后,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三、完善立法协调机制。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或修订草案,要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回复意见。涉及部门职责分工、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的,要分别征求中央编办、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监察部、审计署的意见。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要主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国务院决定。
四、加强计划执行管理。国务院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对《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尽早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对预备项目和研究项目,起草部门要抓紧工作。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前,要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报送送审稿时,要附具详细的说明材料,重点说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翔实的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各方面的意见,国外立法实践等。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每年11月底以前,国务院法制办要对当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重要参考。
《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前上报国务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送审稿,除已列入计划中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和预备项目的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和要求,对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再作认真研究;确需制定或修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据新情况、新要求修改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上报。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立法程序,今后凡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中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或预备项目的,各部门原则上不要自行上报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17日
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3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3年立法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3年的中心工作,把推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需要制定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作为重中之重,同时抓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坚持立改废并举,抓紧清理不符合科学发展、有碍社会公正和过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做好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的前提下,兼顾预备项目和研究项目。据此,对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37件)
(一) 推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1.为了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提请审议有关法律修订草案、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2.为了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提请审议 草原法、 海关法、 证券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法制办起草)。
3.为了建立健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发挥社会团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4.为了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5.为了贯彻实施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
(二) 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6件)
1.为了适应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需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请审议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2.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请审议 广告法修订草案(工商总局起草)。
3.为了贯彻实施 统计法,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制定 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局起草)。
4.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和各相关方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5.为了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适应国际收支统计实践发展,修订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银行、外汇局起草)。
6.为了便于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修订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保监会起草)。
(三) 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6件)
1.为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提请审议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起草)。
2.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法律问题,提请审议 教育法、 教师法等法律修订草案(教育部起草)。
3.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提请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起草)。
4.为了更好地配置传染病防控资源,提高防控效率,实现科学防控,提请审议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卫生计生委起草)。
5.为了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请审议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
6.为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请审议 安全生产法修订草案(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7.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提请审议航道法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8.为了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修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
9.为了贯彻实施 律师法,规范特许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制定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司法部起草)。
10.为了规范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工作,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停留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制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交部、公安部起草)。
11.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2.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适应铁路政企分开要求,修订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局起草)。
13.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
14.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15.为了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运行安全和秩序,制定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法制办起草)。
16.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率与卫星轨道资源,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修订 无线电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四)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1.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保护部起草)。
2.为了加强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制定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
3.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活动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4.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起草)。
5.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五) 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5件)
1.为了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提请审议 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总参谋部起草)。
2.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3.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清真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民委起草)。
4.为了完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制度,根据新修订的 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保密局起草)。
5.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 测绘法,制定地图管理条例(测绘地信局起草)。
二、预备项目(57件)
(一) 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7件)
注册会计师法(修订) (财政部起草),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税务总局起草),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 计量法(修订) (质检总局起草),电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专利法(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 (知识产权局起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典当行管理条例 (商务部起草),快递市场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存款保险条例(人民银行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银监会起草), 海关稽查条例(修订) (海关总署起草),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 (财政部起草),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 (密码局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二) 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7件)
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慈善事业法(民政部起草),社区矫正法(司法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交通运输部起草), 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 著作权法(修订)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 矿山安全法(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民用航空法(修订)(民航局起草),国防生条例(教育部、总政治部起草), 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 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 (工商总局起草),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 (国家民委起草),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民政部起草),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修订)(民政部起草),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志愿服务条例(法制办起草),地震应急救援条例(地震局起草),海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能源局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居住证管理办法(公安部起草),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
(三)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8件)
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 (海洋局起草),能源法(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商务部起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部起草),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起草),湿地保护条例(林业局起草),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海洋局起草)。
(四) 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5件)
行政复议法(修订)(法制办起草),国防交通法(总后勤部起草),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修订) (监察部起草),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起草),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
三、研究项目(81件)
(一) 有关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项目。(21件)
商品流通法(商务部起草),发展规划法(发展改革委起草), 会计法(修订)(财政部起草),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人民银行起草),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国资委起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 国家金库条例(修订)(财政部起草),金融统计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起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订) (保监会起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职务发明条例(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起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订) (文化部起草), 印刷业管理条例(修订)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修订)(海关总署起草),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统计局起草),渔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二) 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项目。(32件)
农村扶贫开发法(扶贫办起草),学前 教育法(教育部起草),文化产业振兴法(文化部起草),基本医疗卫生法(卫生计生委起草),药师法(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 药品管理法(修订)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 献血法(修订) (卫生计生委起草), 体育法(修订)(体育总局起草), 铁路法(修订)(铁路局起草),教育考试条例(教育部起草), 学位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全民阅读条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文化部、文物局起草),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修订) (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管理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 (卫生计生委起草),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订) (卫生计生委起草),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核电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重大设备监理条例 (质检总局起草),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民航局起草),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修订)(旅游局起草), 出境入境管理法若干配套法规(修订)(公安部起草),警用品生产销售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 殡葬管理条例 (修订)(民政部起草)。
(三) 有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10件)
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起草), 矿产资源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 森林法(修订)(林业局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生态补偿条例 (发展改革委起草),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农业部起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气象局起草),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修订) (气象局起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环境保护部起草),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
(四) 有关推进军队和国防现代化、维护国家安全的项目。(7件)
武器装备采购供应法(总装备部起草), 国家安全法(修订)(安全部起草),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认定办法(公安部起草),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军事用海管理办法(海洋局、总参谋部起草),军队物资采购条例(总后勤部起草), 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总参谋部起草)。
(五) 其他方面的项目。(11件)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 (发展改革委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 (法制办起草),行政执法程序条例(法制办起草),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法制办起草), 档案法(修订)(档案局起草), 测绘法(修订)(测绘地信局起草),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南极活动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领事工作条例(外交部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