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4年0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年02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浙公请﹝2013﹞2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公安边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是正式在编在职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人员,从事公安边防业务工作的士官,经过必要的执法培训并通过公安部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后,可以参与辖区治安管理、证件查验等执法活动,但不主办案件,不单独执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影响较大的执法活动。
二、 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的岗位范围、准入条件、监督管理等由公安部研究制定专门规定予以明确。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