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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公安部关于办理《边境通行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2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1年04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1〕2号

施行日期1991年04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海南省公安厅:

你厅三月二日,《关于办理<边境通行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公(办)[191]22号)收悉。鉴于我国居民户口地与工作服务地绝大多数在同一地区,因此,办理《边境通行证》仍应原则上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仍应原则上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公通字[1990]63号)的规定,由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签发。为了解决你省一些人因工作地和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实际情况和方便这些人的业务活动,现批复如下:

前往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或其他边境管理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异地提出申请,当地公安机关应视情批准并签发《边境通行证》:

一、 在你省工作的国家在职职工和在合法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中任职的人员,凡工作单位与常住户口不在一个地区,或已在当地取得暂住户口一年以上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可在其暂住户口登记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二、 在你省居住尚未办理常住或暂住户口登记但已到当地任职的党政干部;外埠驻当地常设机构(县、团级以上)的正式工作人员;已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滞留人才交流中心的专业人员;因紧急任务来不及办证或在途中发生紧急公务,确属必须前往边境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外省市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前三种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滞留人才交流中心的专业人员,凭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原机关单位或现任职(聘用)单位介绍信证明,第四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和县以上接待单位证明,可到上述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以上精神除适用于海南省外,同时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国家确定的沿海开放城市和其他经济特区。

上述地区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签发《边境通告证》工作的领导,本着既要方便上述人员的办证,又要从严掌握的精神,为非本地人员签发边境通行证。


199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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