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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公安部关于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3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1年06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1年06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作为公安机关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窗口”的户口管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工作中,想方设法方便群众,热心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做了大量工作,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户口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有的地方自行制定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使得一些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户口迁移、户口移动不能及时办理;有的派出所办理户口的时间安排不科学,群众办户口多次找不到民警,户口申报材料得不到及时审批;有的办理户口手续繁杂,而且没有做好公开宣传户口政策和户口审批程序的工作,群众对办理户口的有关手续不明,办一次户口往往需多次往返,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少数民警有章不循,责任心不强,态度生硬,工作效率低,对群众申报的户口一拖再拖;有的甚至故意刁难群众,把办户口作为获取个人利益的筹码,违法违纪。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群众的正当权益,而且败坏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声誉,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下决心彻底纠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精神,本着加强公安机关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彻底解决群众办户口难的问题。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法律和政策。凡各地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现行户口法律和政策相违背的规定,必须立即加以纠正,切实保证公民正常的合法迁移和落户。凡符合政策规定的户口要抓紧办理;不符合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自觉纠正工作中故意刁难群众的现象,严肃处理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 建立、健全办事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接待、受理、审批群众申请办理的户口,对接待、受理、审批的时间、项目、要求等要作出明确规定;为方便群众,应合理简化办户口的手续。派出所可实行户口预约制度和上门为群众办户口制度;尽量扩大户籍内勤当场办理户口的范围,妥善做好内勤外勤的交接工作。一些较大城市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配警力,适当延长受理户口时间。要把办理户口的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


四、 进一步增强透明度,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各地公安机关要公开有关户口政策规定、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审批结果,并建立警民联系和领导接待制度,广泛征求群众对办户口工作的意见,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五、 加强培训,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文明、正确、高效、规范地为群众办理户口。

今年以来,上海市公安局恢复了派出所24小时受理户口的做法,较好地解决了群众办户口难的问题,不仅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而且加强了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提高了干警的业务能力,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现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安派出所24小时受理户口的若干规定(试行)》附后,供各地公安机关贯彻本通知精神时参考,并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问题的具体有效措施。


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安派出所24小时受理户口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0年12月28日)

公安派出所24小时受理接待制度,是继承和发扬公安机关优良传统,密切警民关系,廉洁为民的一项有效措施。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安派出所24小时受理户口接待制度,抵制和纠正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行业不正之风,推动派出所基础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文明服务要求:

在受理接待各类户口事项过程中,必须做到:警容端正,举止文明;挂牌接待,公开警号;热情接待,耐心周到;严守纪律,廉洁奉公。

二、受理接待时间、项目:

(一)下列理由正当、持有合法证明(件)、手续完备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的户口,户籍内勤(或户口专管员)、值班民警应当场办理:

1.市区(指非控制地区)以下亲属之间的户口迁移;

(1)夫、妇迁移到对方一处;

(2)父母迁移到子女处,子女迁移到父母处;

(3)(外)祖父母迁移到(外)孙子女处,(外)孙子女迁移到(外)祖父母处;

(4)公婆迁移到儿媳处,儿媳妇迁移到公婆处或岳父母迁移到女婿处,女婿迁移到岳父母处;

2.随母入户的新生婴儿户口;

3.申领居民身份证;

4.市区非农业人口分配住房的户口迁移;

5.市区非农业人口购买商品房的户口迁移;

6.持本市劳动、人事、民政、高教等部门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申报的户口;

7.经公安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同意的户口;

8.申报暂(寄)住的户口;

9.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申报暂住户口;

10.出国、出境返回人员恢复户口;

11.出国、出境人员以及依法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

12.死亡注销户口;

13.逮捕、劳动教养、少年教养注销户口;

14.户口动态项目的更改;

15.其他正常的户口迁(移)出。

(二)除上列户口外,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应及时受理、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此类户口不论批准与否,都应在规定时间内给申报人予以答复。

(三)在受理过程中,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应耐心解答。

三、工作制度:

(一)户口受理室必须坚持24小时专人接待,注意警容风纪,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二)对受理的已报入、注销、迁(移)入(出)的各类户口,户籍内勤应在当天或次日进行认真复核,办好交接手续。对受理登记,需调查核实的户口,由管段户籍民警签收后,一周内同申报人见面并开展调查核实,所长和分管所长应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四)抓紧办理各类须报经上级审批的户口,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审批的户口应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完成:

1.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批的户口,从受理之日起半个月内。

2.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分局审批的户口,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

3.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局复核,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从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

4.凡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从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起三个月内。

(五)严格各类证件、印章的交接保管制度。除正常工作时间外,户籍内勤(或户口专管员)须将有关证件、印章移交当日值班长(或指定专人)代为保管。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在市区各派出所执行,郊县各公安派出所可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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