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0年11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2010〕277号
施行日期2011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规定使用发牌机关代号,遵守号牌序号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对于废止或者废止后重新启用发牌机关代号的,要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号牌序号使用率超过60%后,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方可启用新的组合方式。各地要对号牌发牌机关代号和序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有关清理情况请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
二、 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式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要求,允许群众自主选择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保证号牌号码选取公平、公正。供群众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的号牌号码一次不得少于5个,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1000个。供群众通过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50000个。
三、 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生产质量监管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号牌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字模和颜色,使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号牌反光膜。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号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本地区号牌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每两年将样品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或者停止生产。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号牌现场制作发放或者邮寄发送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领取号牌。
四、 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安装使用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号牌固封装置的使用管理。现场制作发放号牌的,要监督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使用,对于安装可拆卸或者可翻转号牌架的要予以拆除;采用邮寄等方式发送号牌的,要书面告知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法律责任。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从2011年1月1日起,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张调整为2张,分别粘贴在车内前后挡风玻璃左下角。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机动车号牌安装使用情况,对于未按规定安装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在办理定期检验或者需要更换号牌业务时,要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固封装置的机动车换发新的固封装置。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