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3年07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3年07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3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同时废止。今后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再通过“收容遣送”的方式实现,而是在其自愿接受救助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救助站无偿提供基本的生活救助。为此,公安部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公安部单独制发的《公安部关于被收容遣送的时间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11号)、《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收容遣送工作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公通字[2003]42号)予以废止。
二、 经商民政部同意,对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发的《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84]公发[厅]45号)予以废止。
三、 对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1982]城80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发的《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省遣送所需经费支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2]财文字第758号文件),分别由主办单位牵头废止,公安机关停止执行。
四、 对公安部单独制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收容遣送的规定,公安机关一律停止执行。
五、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对自行制定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内容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要于2003年8月1日前予以修改或废止。在清理中发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立即报告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