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1〕92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及时掌握和准确分析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督察工作的指导,推动督察工作不断深入开展,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结合警务督察工作实践,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建立并实行公安督察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督察工作报表暂由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统计填报。 实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公安督察工作情况综合统计月报表》表式;(略)
二、《公安督察工作情况综合统计月报表(续)》表式。(略)
《公安督察工作情况综合统计月报表》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以及部边防管理局、部出入境管理局每月填写一次,于次月15日前报公安部。
二、本表统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开展明察暗访和受理、核查检举控告的情况。在统计中要注意正确归类,不要将一次明察暗访的工作在不同列的内容中进行重复统计。
三、本表“明察暗访”的开展次数,是指每个督察警组按照督察活动的内容所开展的督察活动情况,连续多日的督察活动内容和主题一致的统计为一次。
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 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 指公安机关的中心任务、事关全局的公安工作计划、部署、专项斗争和有关惩治犯罪、社会治安、警务建设的重大举措、重大活动。
2. 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 指维护国家规定的庆典、纪念活动、重要会议、集会和大型文体、商贸活动等重大社会活动正常秩序。
3. 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 指重大社会活动集中的地区和公共场所或党政军机关、外事机构、金融财政等部门集中的地区和公共场所实施的治安防范管理工作。
4. 治安突发事件处置 指处置暴力犯罪、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等治安突发事件的临战方案,实施该临战方案过程中的指挥、应变、执行,以及参与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的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
5. 办理刑事案件 指刑事案件的接报、立案、侦查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6. 办理治安案件 指治安案件的接报、立案、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7. 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指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8. 使用武器警械 指遵守武器、警械管理使用规定的情况。
9. 使用警用车辆 指遵守警用车辆管理规定的情况。其中,警用车辆包括警用号牌车辆和公安专段号牌车辆。
10. 使用警用标志 指遵守佩带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警用标志规定的情况。
11. 处置公民报警 指处置公民关于违法犯罪案件报警的情况。
12. 处置请求救助 指处置公民遇到人身或财产侵犯、突然患病或遇险处于无援状态时进行的救助、处置的情况。
13. 处置控告申诉 指处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申诉的情况。
14. 文明执勤执法指执行警察勤务时,说话是否文明和气,行为举止是否端庄得体,警容是否严整,作风是否朴实,以及在执行国家法律、行使职权时,是否存在各种不文明言行举止,在人民群众面前是否存在耍特权、态度蛮横、行为粗野等情况。
15. 组织管理 指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警衔制度、教育训练、奖惩制度、退休制度实施等情况。
16. 警务保障 指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受法律保障、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国家在经费、装备、技术、工资福利、抚恤优待等方面的保障落实情况。
17. 明察暗访 指督察部门围绕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针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情况,采取明查和暗访的工作方式,主动深入公安执法执勤活动的过程开展现场督察。
18. 受理、核查检举控告 指督察部门受理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认真进行核查。与“明察暗访”相对应,共同构成了督察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
19. 110受理 指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的群众电话投诉中,由督察部门负责进行现场处置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失职行为。
20. 移交其他职能部门核查 指督察部门受理检举、控告后,经审查,对不属于督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政工、信访或有关业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公安督察工作情况综合统计月报表(续)》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以及部边防管理局、部出入境管理局每月填写一次,于次月15日前报公安部。
二、本表统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督察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置、处理的情况。其中,在同一行中所反映的处置、处理情况,只能统计在其中一列,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的列中重复统计。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 处置情况 指督察部门对督察中发现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依法进行处置的情况。
2. 移送处理 指督察部门经过督察,认为公安民警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