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打击走私、盗抢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出内地的同类车辆)管理的有关问题 通告如下:
一、 自本 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于右置方向盘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二、 对于已领取号牌并达到报废标准的右置方向盘汽车,车主应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公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号牌和行驶证,强制报废,不得延缓。
对于已领取号牌但尚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右置方向盘汽车,允许继续上道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 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右置方向盘汽车仍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一律注销号牌和行驶证,强制报废。
四、 自本 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右置方向盘汽车改为左置方向盘。对擅自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仍按右置方向盘汽车对待。
五、 本 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