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5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5〕86号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公安机关对现行公安统计报表提出的意见,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修改和增减以下几种公安统计报表:
一、 修改《公民来信来访统计年报表》(公业19表)、《公安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季报表》(公业27表)和《公安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季报表》(公业28表)。
二、 修改《公安机关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公政1表)和《公安机关机构统计年报表》(公政3表)。
三、 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安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机构人员统计年报表》(公政7表)改为《经济系统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机构人员统计年报表》和《文化系统列管单位和保卫组织情况统计年报表》,表号分别为公政7表和公政8表。
四、 将《公安院校情况统计年报表》(公政8表)和《在职干警教育培训统计年报表》(公政9表)合并为《警察教育培训情况统计年报表》,表号为公政9表。
五、 将一次性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情况统计年报表(行政)》和《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情况统计年报表(专业技术)》(原为公—49表及其附表,曾编号为公政15表及其附表)修改后纳入公安政工统计报表序列,表号为公政10表1表和公政10表2表。
六、 取消《公安宣传发稿统计半年报表》(公政14表)。
以上修改和制发的统计报表表式附后。按新修订的公业19表和公政1表、3表、7表、8表、9表填报1995年度的统计数。其他各项现行公安统计报表制度不变,请按时填报。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
另附《现行定期公安统计报表目录》,供参考。
附件: 现行定期公安统计报表目录
一、公安业务统计报表
编号 名称 公业1表 公安工作几项主要统计指标快报 公业1表附表专项斗争(集中行动)统计专报 公业2表 看守所收押、处理案犯统计月报表 公业3表 反革命案件统计月报表 公业3表附表反革命案件作案成员统计季报表 公业4表 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 公业4表附表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附表) 公业5表 刑事案件作案成员统计月报表 公业6表 火灾统计月报表 公业7表 三种治安灾害事故统计月报表 公业8表 交通事故统计月报表 公业8表附表1 交通事故死亡情况分析表 公业8表附表2 处理道路交通违章情况统计月报表 公业9表 治安案件统计月报表 公业10表 治安保卫委员会统计年报表 公业11表 重点人口统计年报表 公业12表 治安耳目统计年报表 公业13表 治安拘留人员统计月报表 公业14表 在华外国人管理统计年报表 公业15表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统计半年报表 公业16表 旅店等行业情况统计半年报表 公业17表 刑事特情统计半年报表 公业18表 劳动教养人员统计月报表 公业19表 公司来信来访统计年报表(一)(二) 公业20表 边境管理统计月报表(一)(二)(三) 公业21表 预审案犯统计月报表 公业21表附表 预审案犯分类统计月报表 公业22表 少年收容教养人员统计月报表 公业23表 收容审查统计月报表 公业24表 边防检查综合统计月报表 公业25表 入境外国人情况分类统计月报表 公业26表 (边防部门)发现处理违法犯罪人员统计月报表 公业27表 公安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季报表 公业28表 公安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季报表 公业29表 被拐卖妇女儿童情况统计半年报表 公业29表附表 被拐卖妇女、儿童去向、原籍情况统计年报表 公业30表 制发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统计半年报表 公业31表 公安档案工作统计年报表 公业32表 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统计月报表 公业33表 毒品违法犯罪作案成员统计月报表 公业34表 登记在册吸食、注射毒品及其戒毒情况统计半年报表 公业36表 群众性械斗事件和哄抢案件统计季报表 公业37表 看守所监控技术效果统计季报表 公业38表 集会游行示威情况统计季报表 公业38表附表 集会游行示威原因统计季报表
(另有试行的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情况、公安机关赔偿案件,在逃人员情况,暂住人员管理,社会消防综合评价,道路交通情况,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超期羁押、超时限关押情况,有线设备及人员情况,以及经保、文保部门列管单列刑事、治安案件、违法犯罪人员等公安业务统计报表,共12张。还有绝密类的公安业务统计报表12张,表号为公密1表至公密12表)
二、公安政工统计报表
编号 名称 公政1表 公安机关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一)(二) 公政2表 公安机关人员增减情况统计年报表 公政3表 公安机关机构统计年报表 公政4表 公安派出所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公政5表 公安人员立功受奖统计半年报表 公政5表附表 边防、消防、警卫人员立功受奖统计半年报表 公政6表 公安人员因公伤亡统计半年报表 公政7表 经济系统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机构人员统计年报表 公政8表 文化系统列管单位和保卫组织情况统计年报表 公政9表 警察教育培训情况统计年报表 公政10表1表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情况统计年报表(行政) 公政10表2表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情况统计年报表(专业技术) 公政11表 公安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季报表 公政11表附表 公安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季报表(附表) 公政12表 公安审计统计半年报表
三、公安后勤保障统计报表
编号 名称 公后1表 公安经费统计年报表 公后2表 公安派出所经费统计年报表 公后3表 公安装备统计年报表(一)(二)(三)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年填报一次,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公安部办公厅。
二、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表(一)中“接受”是指县以上公安机关直接收到的公民来信和接待的公民来访数,以及外单位转来的信访问题数。上级公安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数不统计在内,但可作为工作量自作统计。
2.表(一)中“申诉”栏中的“拘留逮捕”是指在执行刑事拘留和逮捕中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包括治安拘留等。“要求解决问题”栏中的“紧急救助”包括要求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控告公安民警”栏中的“错误执法”是指公安民警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执法权,包括越权执法的行为;“公安民警申诉”包括对组织处分不服以及反映工资、待遇等问题。
3.表(二)中“办理”指对属于公安机关业务范围的来信来访问题的办理情况。
4.表(二)中“办理方式”栏中的“立案”是指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及其他信访问题由受理单位直接调查处理的,包括信访部门查处和立案后转送业务部门查处的;“复核”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公民不服下级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控告和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再申诉,按照《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进行复核处理的;“督办”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和其他信访问题,采取发具公函、调人汇报、调阅案卷等方式予以督促办理的。
5.表(二)中“办理结果”是指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立案查办的处理结果,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问题进行复核或督办的处理结果不统计在内,但可作为工作量自作统计。
6.表(二)中“解决问题”是指对公民来信来访中要求解决的户口、损失赔偿、紧急救助等问题的办理情况。
三、本表各栏关系:
1.表(一)中的接受数和表(二)中的办理数无对应关系
2.表(一)纵栏:1=2+3+……+36
3.表(二)纵栏:6=7+8+……15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每季度汇总填写一次,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公安部法制司。
二、县级公安机关应逐案填写登记报告表报地级公安机关,地级公安机关根据县级登记报告表汇总后报上级公安厅、局。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本表各项分类数一律按“起”统计,多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的,按一起统计。一人对多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分别按行政行为的起数统计。
2.纵栏“新受理”中的“治安、交通……其他部门”是指季内复议案件所涉及的部门。
3.“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
4.“撤销并重作”是指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限期履行”是指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复议机关并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本表各项(栏)关系:
横项:1=2+……+22;
纵栏:2=3+……+9=10+11=12, 13=14+15+22+23+24, 15=16+……+21, 25+26=1+2-13。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每季度汇总填写一次,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公安部法制司。
二、县级公安机关应逐案填写登记报告表报地级公安机关,地级公安机关根据县级登记报告表汇总后报上级公安厅、局。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本表各项分类数一律按“起”统计,多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提出诉讼的按一起统计。一人对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分别按行政行为的起数统计。本表只填一审案件的应诉和审理情况,二审情况填入续表。
2.“直诉”是指没有经过复议阶段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
3.“越权”即超越职权,是指被诉公安机关因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4.“撤销并重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附记中“发回一审”是指上诉审法院(即二审法院)发回原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发回一审,法院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四、本表各项(栏)关系:
横项:1=2+……+21;
纵栏:29+30=1+2-16,2=3+4=5+6+7+8=9=……+15,16=17+18+19+26+27+28,19=20+……+25。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每季度汇总填写一次,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公安部法制司。
二、县级公安机关应逐案填写登记报告表报地级公安机关,地级公安机关根据县级登记报告表汇总后报上级公安厅、局。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本表各项分类数一律按“起”统计,多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提出诉讼的按一起统计。一人对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分别按行政行为的起数统计。本表只填提起二审的案件;
2.“胜诉”是指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败诉”是指二审法院判决变更或撤销公安机关的具体行为,或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其他”是指二审法院采取“发回重审”等方式处理的案件;
5.附记中“发回二审”是指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再审法院受理后发回二审,由二审法院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发回二审的案件仍按本表的各项指标要求填报,并在附记中按要求填写。
四、本表各项(栏)关系:
横项:1=2+……+21;
纵栏:16+17=1+2-12,2=3+4=5+……+11,12=13+14+15。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和公安部直属机关填写,于次年2月10日前报公安部政治部。
二、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机关领导”指公安厅正、副厅长,市公安局正、副局长,行署(州、盟)公安处(局)正、副处(局)长,县(旗)公安局正、副局长、政委(教导员),城市公安分局正、副分局长、政委(教导员)。各级公安机关的调研员、巡视员、侦察员等,不统计在该栏内,应分别统计到其所在的或主管的部门分类里。
“政保”指各级公安机关的政保局、处、科、股的人员。
“技侦”指各级公安机关的技侦局、处、科、股的人员。
“安全”指各级公安机关内设立的安全处、科、股的人员。
“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指各级公安机关的出入境、外国人管理局、处、科、股的人员。
“经保”指各级公安机关的经保局、处、科、股的人员,包括未转现役的警卫人员。
“文保”指各级公安机关的文保局、处、科、股的人员。合设“经文保”科、股的,按人员分工分别统计入“经保”或“文保”。
“治安管理”指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局、处、科、股(除户政)的人员,在公安编制的公安特派员、劳教审批人员;不含治安队、防暴队、巡警队、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治安检查站、安康医院、派出所等所、队、站、院的人员,这些所、队、站、院的人员应分别统计在相应的栏内。
“户政”指各级公安机关的户政局、处、科、股的人员,在编的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员;不含派出所的人员。
“交通管理”指各级公安机关交通局、处、科、股的人员;不含交通队的人员。交通队的人员统计在相应的栏内。
“刑侦管理”指各级公安机关的刑侦局、处、科、股的人员;不含刑侦队的人员。刑侦队的人员统计在相应栏内。
“禁毒管理”:指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办公室、处、科、股的人员;不含缉毒队的人员。缉毒队的人员统计在相应栏内。
“预审”指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局、处、科、股的人员。
“看守”指各级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收审所的工作人员。
“计算机管理和监察”、“通信”分别指各级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和监察、通信处、科、股的人员,由办公室、秘书科、股兼管的有线、无线通讯人员也计入“通信”项;不包括各业务部门中从事技术侦察和使用计算机的人员。
“办公室”指公安部办公厅和县以上公安机关办公室(包括信息指挥中心和值班室)、研究室、秘书科、股的人员。办公室、秘书科、股兼管后勤的,其后勤人员统计在“后勤”项中,不计入“办公室”项内。“信息指挥”、“调研、统计”、“档案”、“信访”分别指从事信息指挥、调研、统计、档案、信访工作的人员。单独设立指挥中心、档案、信访处、科的也统计在“办公室”中“信息指挥”、“档案”、“信访”项内。“其他”是指从事秘书、机要、保密等工作的人员。
“政工”横项指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部、处和政工科、股的人员;纵栏指各业务部门从事政治工作的人员。
“审计”指各级公安机关审计室、处、科的人员。
“纪检、监察”指各级公安机关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
“法制”指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司、处、室、科、股的人员。
“后勤”横项指各级公安机关内行政后勤部门的人员,纵栏指各业务部门中从事行政后勤工作的人员,包括工勤人员。
“公安院校”指公安高等院校和人民警察学校从事教学及教育行政的人员。
“科研”指各级公安机关的科研行政领导部门及各类独立的科研所的人员。不独立的科研单位人员统计在相应的业务分类里。
“机关附属单位”指各级公安机关附属的在公安编制的招待所、幼儿园、托儿所、印刷厂、出版社、卫生所(门诊部)、农场等单位的人员。企业单位本表不作统计。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不要重复统计。
三、本表各项(栏)关系:
纵栏:“文化程度”、“年龄”“人员分布”各项之和都应分别等于“合计”。
横项:1=2+……+9+19+20+21+24+27+30+31+34+35+36+42+……+50。9=10+……+18; 21=22+23; 24=25+26; 27=28+29; 31=32+33 36=37+……41。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和公安部直属机关填写,于次年2月10日前报公安部政治部。
二、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行政单位”指各级公安机关属于行政编制的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招待所、幼儿园、托儿所、印刷厂、出版社、卫生所(门诊部)、农场等单位,经费独立核算的按事业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的按行政单位统计。企业单位本表不作统计。
“事业单位”指占用公安事业编制,受公安行政机关领导的,以改善工作条件,促进福利、文化、卫生等事业为主要任务的独立单位。
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如未改变其性质,仍按事业单位统计。
“股级”指地、市以下公安机关所设的股级单位的正副股级干部。
三、注意事项:
1.职别均按组织、人事(干部)部门正式任命行政职务级别统计。既有行政职务,又有党、团职务的,按行政职务统计;只有党、团职务,没有行政职务的,按其相应的行政职务统计在实职栏内。在一个单位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按高的职务统计;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的,可根据情况按主要职务或较高的职务统计;在非公安系统单位兼职的,按在公安机关担任的职务统计。以不重不漏为原则。
2.专业人员担任行政职务的,按其相应的行政职务统计;未担任行政职务的,统计在“科员”或“办事员”栏内。未定行政职务的非专业人员,均统计在“办事员”栏内。已取得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论其是否担任行政职务,在附记“专业人员”内再作统计。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未取得技术职称的,不在附记“专业人员”中统计。
3.“文化程度”一般按学历统计。
4.“年龄”按周岁计算,超过30周岁、不满31周岁的计为“30岁”,其余类推。
四、本表各项(栏)关系:
纵栏:1=2+7+12+17+18+19+20;
2=3+4+5+6; 7=8+9+10+11; 12=13+14+15+16;
横项:1=2+3=4+……+10=15+……20=21+……+26=27+……+34。
本表“总计”人数应与表“(一)总计”人数一致。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和公安部直属机关填写,于次年2月10日前报公安部政治部。
二、本表统计各级公安机关所设局、处、室、科、所的单位数。部门分类,请按照《公安机关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公政1表)的“填表说明”统计。其中,文保机构未单设,只设“经文保科、股”的单位,统计在“经保”栏中。治安处下设的“户政科”,统计在“户政”栏中。
三、各级公安机构的级别,均按组织部门批准的级别统计。
四、本表各项(栏)关系:
纵栏:1=2+……+8=9+……+15;
横项:1=2+……+7+8+18+19+20+23+26+29+30+33+34+35+41+……+49。
8=9+10+……+17; 20=21+22;23=24+25;
26=27+28; 30=31+32;35=36+37+……+40。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年填写一次,于次年2月10日前报公安部文保局。
二、本表统计到县级公安机关文保(经文保)科、股列管的单位。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专职保卫干部”指不设保卫组织的列管单位专职从事保卫工作的人员。
2.“高等院校中专”指国家所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3.“文化体育卫生”指文化机关、艺术团体和文化馆、博物馆,以及体育、卫生主管部门和体育场馆、医疗机构等。
4.“新闻广播影视”指新闻出版主管机关、报社、出版社、杂志社、新华书店,以及广播影视主管机关、广播、电视台(站)和电影制片厂等。
5.“科研”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单位。
6.“党政机关”指党委、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办事机构。
7.附记中“派驻武警”指国家派驻重点文化机关、单位负责保卫任务的武警;“经济民警”、“保安人员”指列管单位雇用的正式经济民警、保安人员;“护卫人员”指院校、党政机关等单位的校卫队、门卫等守卫人员。
四、本表各项(栏)关系:
1.横项:1=2+3+4=5+……+10; 11=12+……+17。
2.纵栏:4=5+6+7+8。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年填写一次,于次年2月10日前报公安部经保局。
二、“专职保卫干部”指不设保卫组织的单位专职从事保卫工作的人员。
三、“不独立的机构”指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二级单位内部设立的保卫组织、经济民警队。其机构数在正表内不统计,另在附记中注明;人员数统计在其上级机构人数内。
四、“政府机关”指经保部门列管的部分政府机关。
五、本表各项(栏)关系:
横项:1=2+3+4+5+……+9;
10=11+……+15。
纵栏:1=2+3+4+5;7=8+9+10+11。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年填写一次,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公安部政治部。
二、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毕业生”是指本年7月份毕业的学生人数。
2.“在校生”是指本年12月31日在校学生人数。
3.“招生”是指本年9月1日学校招生录取的学生人数。
4.“国家任务”是指国家(通过学校主管部门)向学校下达的招生任务,由国家提供相应的办学经费。
5.“委培”是指学校在完成国家招生任务的前提下,以合同制方式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培养学生,由委托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办学经费。
6.“自费”是指由学生本人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
7.“公安院校”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院校总数。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学校应做出说明,只统计其中一个牌子,不重复统计。
8.“经费总额”是指当年国家和上级公安机关拨给公安院校教育、培训经费总额,不包括学校自己创收和其他单位捐助的经费。
经费总额=教育事业费+基建费+教学设备费+干训费。
三、本表各项(栏)关系:
1.公安院校教职工情况表
横项:1=2+3+4+5+6+7。
纵栏:1=2+8+9+10+11+12; 2=3+4+5+6+7。
2.公安院校学生情况表
横项:1=2+3+4; 5=6+7+8; 9=10+11+12。
纵栏:7=8+9; 10=11+12。
3.岗位培训情况表
纵栏:1=2+3+4+5。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年填写一次,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警衔办公室。
二、本表各项统计数字的起止时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三、本表中的行政职级,必须与授衔时确定的职级相一致。
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首次授予”是指新吸收、录用和调入人民警察机关并按照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级),初次授予警衔的人员。
2.“晋升”是指除“提前晋升”以外的警衔晋级的人员,包括按期晋升、选升、晋职晋升和延期晋升期满后晋升警衔的人员。统计时应按晋升后的警衔等级填写,如有3人由二级警督晋升为一级警督,应计为晋升一级警督3人。
3.“提前晋升”是指按《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二)项规定提前晋升警衔的人员。
4.“降衔”是指因职级降低而相应降低警衔和受警衔降级处分的人员,统计时应按降级后的警衔等级填写。
5.“取消”是指违法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或者受开除公职等处分而被取消警衔的人员。
6.“不保留警衔”是指调离人民警察岗位或者辞职、辞退后不保留警衔的人员。
7.“死亡”不包括已离退休的人员。
8.“其他”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警衔变动的人员。
9.“股所队长”是指地、市以下公安机关的股、所、队等正股级单位的正职领导。
五、本表各项(栏)关系:
横项:1=2+3+……12;
13至21项应分别统计填写,各项之间不用合计。
纵栏:1=2+5+9+13+17;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年填写一次,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警衔办公室。
二、本表各项统计数字的起止时间为上年12月1日到当年11月30日。
三、本表中的专业技术职级,必须与授衔时确定的职级相一致。
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首次授予”是指新吸收、录用和调入人民警察机关并按照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级),初次授予警衔的人员。
2.“晋升”是指除“提前晋升”以外的警衔晋级的人员,包括按期晋升、选升、晋职晋升和延期晋升期满后晋升警衔的人员。统计时应按晋升后警衔等级填写,如有3人由二级警督晋升为一级警督,应计为晋升一级警督3人。
3.“提前晋升”是指按《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二)项的规定提前晋升警衔的人员。
4.“降衔”是指因职级降低而相应降低警衔和受警衔降级处分的人员,统计时应按降级后的警衔等级填写。
5.“取消”是指违法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或者受开除公职等处分而被取消警衔的人员。
6.“不保留警衔”是指调离人民警察岗位或者辞职、辞退后不保留警衔的人员。
7.“死亡”不包括已离退休的人员。
8.“其他”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警衔变动的人员。
五、本表各项(栏)关系:
横项:1=2+3+……+6;
7至15项应分别统计填写,各项之间不用合计。
纵栏:1=2+6+10+14;2=3+4+5;6=7+8+9;10=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