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7年0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7〕1号
施行日期1997年01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江苏、辽宁省公安厅:
你们关于划定猎区和牧区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经与林业部、农业部协商,猎区应当是以狩猎为生的猎民居住的区域;牧区应当是自然形成的、以牧业为主的区域,最大可以划定到乡、镇一级。对猎民配置猎枪,要根据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严格加以限制。牧民(牧业收入应占全部生活收入的50%以上)确因护牧需要可以按规定配置猎枪,牧区中非牧民不得配置猎枪。对部分大山区、偏僻林区农民为保护生产防止兽、禽侵害,确需保留一部分猎枪的,可以由乡、镇政府或当地公安机关集中管理,按季节性需要发给农民使用。保留的猎枪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报公安部备案。请你们通过调查研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积极向省政府提出意见,严格猎枪配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