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5年08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5]公[治]字100号
施行日期1985年08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目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武警存在着滥用警灯、警报器的不良现象。有的把生活用车也安装了警灯、警报器;有的警车不是执行紧急任务也一路鸣笛、亮灯;有些警车的司机自恃特殊,违章行驶,交通民警不好控制,已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滥用警灯、警报器不仅干扰城市的安静,也给群众造成一种紧张心理,引起群众反感,影响很不好。为此,请各地对使用警灯、警报器的情况进行一次严格检查和认真整顿。
一、 要严格执行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要本着尽量减少的原则,重新对装配警灯、警报器的车辆进行一次核定,凡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车辆安装警灯、警报器的,要立即拆除。今后要严格控制,安装警灯、警报器要经过市、县公安局长审批。
二、 警灯、警报器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使用,不是执行紧急任务或交通畅通时不准使用。
三、 要加强对警车司机的教育,克服自恃特殊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对滥用警灯、警报器的要批评教育,教育不听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 对其他部门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也要参照上述精神加以整顿,严格限制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范围。
以上通知,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检查整顿情况,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198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