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67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中国公民出国人数大量增加,往返次数也逐渐增多。为便利因私事再出境的人员,经国务院批准,进一步简化再出境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持中国公民普通护照(通称因私护照)的人员回国后再出境,以及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持在境外换领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再出境,边防检查站查验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或其他许可入境的证明放行。
二、 国内居民首次出境,仍需查验有效护照、前往国签证和出境卡。出境卡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即华侨)回国后,仍凭有效护照出境。
四、 请各地区、各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各口岸边防检查站应认真做好检查工作,防止某些人弄虚作假,借机进行非法移民等活动。
199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