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5〕198号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设立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及部门间协商成立的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相关协作机制同时撤销,职能并入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统筹做好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 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对全国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确定重大疾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协调解决重大疾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卫生计生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铁路局、中医药局、扶贫办、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等3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国务院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协助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 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 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重大疾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刘延东 国务院副总理
副召集人:李斌 卫生计生委主任
江小涓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员:崔玉英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陈训秋 中央综治办主任
王晓涛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郝 平 教育部副部长
张来武 科技部副部长
冯 飞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宫蒲光 民政部副部长
张苏军 司法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游 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吴晓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陆克华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周学文 水利部副部长
于康震 农业部副部长
王国强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陈 钢 质检总局副局长
田 进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李颖川 体育总局局长助理
李兆前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吴 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谭光明 林业局党组成员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阴和俊 中科院副院长
于春孝 铁路局副局长
马建中 中医药局副局长
郑文凯 扶贫办副主任
刘殿荣 总后勤部卫生部副部长
贾 勇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