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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公报》宣传和订阅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9年09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9〕80号

施行日期1999年09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199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是由国务院办公厅编辑出版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是刊载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经济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在此情况下,进一步办好《公报》,做好《公报》的订阅和宣传工作,是促进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的需要;是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需要;是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做好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需要。为此,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做好《公报》宣传和订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重视和做好《公报》的宣传和订阅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和宣传订阅《公报》的意义,把《公报》的宣传和订阅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公报》的宣传和订阅,特别注意做好基层单位的宣传和订阅,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有条件的基层单位都能够看到《公报》,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行政措施在基层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得到广泛传播和贯彻。

二、 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有条件的村委会,城市街道居委会,大中专院校及各级图书馆、文化站,都应订阅《公报》,以满足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学习的需要。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政报》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公开出版物应做好《公报》的宣传工作,推动当地和本部门的各级机关和单位做好《公报》的订阅工作。邮政部门要积极为人民群众订阅《公报》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三、 自2000年起《公报》将改版为A4开本,由不定期改为旬刊,每月逢十出版,每期52页码,每本定价2.5元,全年出版36期,定价90元。改版后的《公报》将进一步提高质量,增强时效性,做好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是195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创办,由国务院办公厅编辑出版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集中、准确地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和任免人员名单;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我国政府发表的声明、公报等重要外交文件;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决议、决定、命令等文件;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和人事任免的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重要规章和文件;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改版为A4开本(大十六开本),由不定期改为旬刊,每期52页码,每月逢十出版,每本单价2.5元,全年出版36期,定价90元,可以零售,也可破季订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国内统一刊号:CH11-1611/D,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4-3438。联系电话(010)66012399

国内由北京报刊发行局发行,读者可到当地邮局订阅,代号2-2。港、澳、台由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代理发行。

国外由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北京399信箱)代理发行,代号:N311。联系电话(010)6841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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