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4年0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公发[治]23号
施行日期1984年02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根据最近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经与兵器工业部研究确定,现将爆炸物品名称公布,望遵照执行。
附表1:爆炸物品名称;
附表2: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名称表。
附表1: 爆炸物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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