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2年08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治〔2002〕116号
施行日期2002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
你总队《关于办理涉外通婚人员户口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部出入境管理局,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涉外通婚边民所生子女落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的规定,中尼边民通婚后在我国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可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二、 关于尼方边民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及办理落户手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加入中国国籍由公安部审批。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当地市、县公安局可凭公安部的人籍证书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此复。